法制讯(石玉芳)网络时代,流量为王,有流量就意味着有客户,有客户就意味着有商机。为了赚钱,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平台上充当水军,为诈骗团伙提供前端“吸粉引流”服务,赚取“粉丝”费。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梁某荣。
2020年6月份开始,梁某荣在网上看到有人推广在微信、微博上引流的项目,他觉得有钱可赚,于是就加入了其中的引流微信群、引流QQ群,然后出钱向群里做引流的人学会了操作技术。
为了获得更多利益,梁某荣在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某处租用了一个房间,组建了“养号引流”工作室,专门用于从事“微博吸粉引流”的非法活动。梁某荣纠集招聘了十多人为其工作,由其负责教会其他人员学习“吸粉引流”操作技术。梁某荣事先在网上购买了大量微博、QQ账号,随后由员工操作在微博上发布下载靓丽女性或男性视频及照片来吸引关注,当有人感兴趣欲进一步了解后,便诱骗粉丝添加上家控制的QQ、微信等账号,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经查,梁某荣从2020年6月份开始从事该非法活动,至今已“吸粉引流”十余万人,获取非法收入循环投入到该非法活动中,用于购买技术、购买手机、电脑这些设备以及发人工钱等支出。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荣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批准逮捕梁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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