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一些已婚人士为取悦“小三”,不惜豪掷千金。那么夫妻另一方该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来看一起真实案例,妻子可以起诉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63.5万余元财产吗?《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
案情回顾:
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文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涉及到个人隐私)。
原告郑某和被告文某2011年7月28日登记结婚。2019年3月,文某和陈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开始同居。2019年7月,郑某得知二被告有不正当关系。文某在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工具,2019年至2020年间,先后赠与陈某63.5万余元。郑某得知丈夫文某出轨,还赠与情人大量金钱,一怒之下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文某赠与陈某63.5万余元无效;并要求陈某返还原告63.5万余元。
庭审中,陈某辩称:“自己与文某都从事酒类推销业务,文某要求陈某陪同应酬客户,并给予一定的报酬,同时陈某也帮助文某代购机票、车票及文某个人消费。二人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同意返还63.5万余元。”文某答辩意见: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诉请均是事实。承认与陈某同居,期间共赠与陈某66万余元,都是用文某和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集安法院认为,被告文某无偿支付给陈某63.5万余元。被告陈某予以接受。被告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财产系文某个人财产,该赠与发生在文某与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某作为文某的妻子对文某私自处分共有财产有权主张撤销,文某基于陈某间不正当的同居关系而将与郑某的共同财产赠与陈某,有悖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应予保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集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郑某63.5万余元。
被告陈某不服本判决,上诉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在法律面前,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及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背忠诚义务,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向婚外异性转账大额款项,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上述款项受让人主张全额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收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于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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