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搜查出涉案物品后如何做好后续工作
搜查措施是监察法赋予的“12+3”项监察措施中的重要一项。笔者曾在参与的多起专案中适用搜查措施,对固定涉案重要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由证到供”突破案件起到了关键作用。
纪检监察机关在搜查过程中,重点关注与案件有关的下列物品:大额现金、贵重物品、银行卡、存折、票据、合同、不动产权证、日记、账本、电脑、手机、硬盘、U盘等,工作人员对发现的上述可疑物品,先报告现场指挥员,经现场指挥员确定需要扣押后,工作人员即对物品所在的位置拍摄方位照并将物品放置在有比例尺的白色背景板上拍摄细目照,逐一清点登记后放入密封物证袋封存并标明编号。
一、大额现金。搜查过程中发现的大额的现金一般分为捆扎好的和零散存放的。工作人员对捆扎好的现金一般不用拆开清点,因为捆扎条上会有经手银行柜员的印鉴章,甚至会有涉案人员的生物检材,我们只需要清点、登记现金的扎数,装入密封物证袋,袋口封条处由两名工作人员签名。对零散存放的现金需要用点钞机清点,确认无假币及纸币张数后,连同存放现金的包装一并装入密封物证袋,袋口封条处由两名工作人员签名。在搜查工作结束后,及时送单位物证保管室保管。
二、贵重物品。搜查过程中发现的贵重物品,如贵金属饰品、石料摆件、石料饰品等,工作人员需要经称量、记明重量及特征后分别装入密封物证袋。工作人员在搜查时尽量查找相关购买发票、收据、证书等能证实该物品购买渠道及价格的相关凭证。根据办案情况,需要对物品的真伪进行鉴定的,由监察机关出具《委托鉴定书》连同相关物品送有关机构对物品的种类及真伪作出鉴定,办案部门在收到鉴定意见后,根据需要再做价格认定。
三、香烟。搜查过程中发现的香烟,工作人员需登记香烟的种类及外壳上的条码编号后装入密封物证袋。根据办案情况,需要对香烟的真伪及价格进行认定的,办案部门发函(附香烟实物)至当地烟草专卖局,由其协助出具送检香烟的真伪证明及该种香烟的市场零售价或批发价送交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以此为据,将《价格认定协助书》连同烟草专卖局的回函、香烟实物送当地发改部门做涉案香烟的价格认定,以此确定涉案香烟的价格。
四、银行卡、存折等。搜查过程中发现的银行卡、存折等,搜查人员登记发卡银行及卡号(账号)后依法扣押。即使认为无必要或决定不予扣押的,也要逐一登记,需要特别注意银行卡或存折登记的名字不是被调查人及其家属的,根据后续办理案件需要,及时对扣押及登记的银行卡、存折的银行流水、原始凭证进行查询,对涉案账户及资金依法予以冻结。
五、电子数据储存介质。电子数据储存介质主要包括电脑、手机、硬盘、U盘等。在搜查、扣押过程中,搜查人员要扣押原始储存介质,贴封条装入密封物证袋予以封存,涉及被调查人的手机的,需要采取关闭电源、屏蔽信号等方式封存,防止数据丢失。办案部门需要将电子数据储存介质中的内容作为书证使用或者需要恢复被删除数据的,需要出具《委托鉴定书》连同储存介质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取、恢复电子数据,并形成鉴定意见形式的报告,作为电子数据类型的证据使用。
六、文件、印章等。在搜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对发现的相关涉案文件、借(收)条、印章等物品,逐一登记后依法扣押。需要对印章真伪进行鉴定的,可先到印章所在地备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印章备案留下的拓印原件,再出具《委托鉴定书》连同印章、拓印原件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别真伪。需要对扣押的借(收)条的形成(书写)时间、捺手印的形成时间做出鉴定的,也可委托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七、财务凭证。对搜查中发现有价值的账本等财务资料的,工作人员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涉案财务资料原始凭证。需要对财务资料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可出具《委托鉴定书》送有资质的机构鉴定。
八、车辆。对搜查过程中发现的涉案车辆,需要依法扣押的,工作人员要连同车辆行驶证、保险单等一并扣押,防止车辆在被扣押期间交易。办案人员需定期发动、检查、维护车辆,防止损坏。
九、违禁品。对搜查过程中发现的枪支弹药、毒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工作人员要单独扣押、登记,并拍摄方位照及细目照。通过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十、其他。对搜查过程中发现的体积过大、重量过重的不宜挪动的物品,工作人员可在其存放的位置或房间内粘贴封条,对其拍摄照片。
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经过调查核实后,查明被查封或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联、不是违纪违法所得或违纪违法所得购买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及时解除上述措施,将财物依法返还持有人、所有人,保障被审查调查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纪委监委 李睿)
中国法治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