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是每个校长、班主任老师、学科老师需要面对的日常课题。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校园运动伤害的责任认定有了新的规定,为校园运动伤害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学校开展文体活动和学生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体育课受伤谁来赔?如何判定学校有无责任?下面来看一起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系乌市某中学学生,2018年11月一天,王某在校园内上体育课时,未经老师许可擅自吊单杠时摔伤致手骨骨折,后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2021年6月,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为十级伤残。此后王某因各项损失与学校协商未果,将学校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发生事故时已年满14周岁,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在上体育课时,其对于擅自吊单杠的危险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具备辩知能力,故王某应自负部分责任。该中学无直接证据证明在上课时对王某危险行为采取了及时制止措施,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事发经过及各方的过错责任,法院依法主持调解,王某自负部分损失,中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学校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均不得再次诉讼。
知识链接:
按照法律规定,学校及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等法定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上述规定列举了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将要承担伤害事故责任的过错情形,都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学校在教育和管理过程中应当加以预见和注意的方面。如果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出现了上述情形,则可以据此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换言之,本条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学校等教育机构过错判决标准,即过错的客观化,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张丽华 作者单位:头屯河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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