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结婚自愿,离婚自由。但对于植物人而言,离婚并不能完全自由。那么,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离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张某与李某于2004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因医疗行为,李某成为植物人。2019年8月,法院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0年6月,法院判决,指定李某的母亲徐某为其监护人。2020年7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母亲徐某坚称张某与李某仍存有感情,且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法律规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矛盾,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因长期无法正常生活,张某以与李某感情破裂为由,于2021年9月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再次起诉离婚。
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吕静雅说,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感情破裂的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且该案所涉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也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因此,该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该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发生重大变故,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徐某承认张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要求按照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女由张某自行抚养。
吕静雅说,离婚行为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原则上属于不能代理的事项范畴,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例外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据此,配偶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不变更监护关系,则会出现法庭上原告席与被告席是同一人的情况。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首先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依照特别程序取得监护权后,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
吕静雅提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办理中,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表达其真实意思,但法院仍应多做调解工作,平衡婚姻自由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保障问题之间的矛盾,有助于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王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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