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控受贿1.7亿余元,梁毅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李新元受贿案
李新元在自书材料中所说,“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利用职权与不法商人打成一片,为他们站台打招呼,让他们获利后收受他们的巨额贿赂”......
12月22日上午,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原党组书记李新元(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梁毅,员额检察官宋萍、苏冰琳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担任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来宾市副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梧州市委常委、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西某公司、私营企业主杨某某等十八个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21年,李新元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和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31.475062万元。李新元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新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31.4750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李新元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00万元,应当从重处罚;李新元收受共计折合人民币493.5119万元的财物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新元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李新元的行为性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充分阐述和论证,并通过释法说理,进行了引人深思的法庭教育。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李新元受贿金额高达1.7亿余元,是广西历来查办的贿赂案件中金额最高的巨贪,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以后,面对反腐败高压态势不收敛、不收手,1.7亿元中仅有不到500万元是在十八大之前收受的,在党的十九大以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继续受贿高达1.1亿余元,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破坏了党和国家廉政制度,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李新元身为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其蜕变堕落深刻警醒我们:
一要警钟长鸣,筑牢思想防线。
“物必自腐,而后虫生”。腐败行为的发生,最根本的原因是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党员领导干部要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守住廉洁底线,不越党纪“红线”、不碰法律“高压线”。
二要秉公用权,自觉接受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珍惜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时刻想着为党分忧、为国奉献、为民造福,要把人民的信任当成责任,把组织的严管当成厚爱,让接受监督成为政治自觉。
三要严以修身,加强作风建设。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谨记“私德不立、公德难守、大德难彰”,带头廉洁治家,保持良好的生活作风,洁身自好,过好欲望关、交友关、兴趣关;还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及时提醒、纠正错误言行,做到恋亲不为亲徇私、念旧不为旧谋利,让“身边人”成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坚定支持者。
在最后陈述时,被告人李新元数次哽咽,流下了忏悔的泪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等30多名旁听人员也从被告人的现身说法、公诉人的法庭教育中体会了一场直击心灵的警示教育课,纷纷表示将以案为戒,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切实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中国法制法治网摘编:黄耀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