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镜鉴 | 热衷“投资”的公安局长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储志林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储志林,1964年出生,1986年参加工作,199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桐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桐庐县江南镇党委书记,浙江省淳安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2018年7月辞去公职)。
2019年11月,杭州市纪委监委对储志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5月,经杭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储志林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0年11月,杭州市原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储志林犯受贿罪,受贿金额955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自诩高明,以妻之名“投资”收钱
“我的悲剧就是从这些所谓的‘投资’开始的。”储志林在忏悔书中写道。
1986年,储志林从警校毕业后,成为桐庐县某派出所一名民警,之后,他辗转多个乡镇派出所,一步步成长为副所长、所长。2001年,他进入桐庐县管干部行列,此后,他又担任了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安监局局长,江南镇党委书记等职。
事业一路顺遂的储志林,却因妻子俞某的工作产生了烦恼。俞某从原单位离职后,先后开过服装店、茶楼,但都因生意不佳而关停,2007年开始赋闲在家。储志林觉得俞某多年开店太辛苦,还是向朋友投资做生意轻松。于是,他开始带着俞某出入各种应酬聚会场合。
“我大小是个领导,手中有一定的权力为他人办事,能接触到一些有钱的老板。所谓到‘朋友’那里投资,其实就是到我熟识的老板那里投资。”储志林说。
据办案人员介绍,储志林在担任桐庐县公安局副局长时,认识了开办娱乐场所的老板申某,二人私交甚笃。2007年,申某因涉嫌非法采砂被刑事拘留,当时已离开公安队伍的储志林仍然帮他打招呼说情,申某对此深表感激。
之后,当储志林夫妇向申某表露出有投资想法时,申某立即提出以月息两分(年利率24%)向俞某“借款”340万元,每月现金支付利息6.8万元。对此,双方心知肚明,申某希望借此向储志林输送利益,换取长期关照,储志林则希望以“投资”为名“赚点小钱”。
于是,这笔没有约定归还期限的借款,申某连续支付了5年利息共计408万元,比同期银行最高利息多出了274万余元。为了“投桃报李”,储志林在申某请托的事项上倾力相助,在非法采砂、KTV寻衅滋事处理、投资公司收购、孩子上学等需要和政府部门打交道的事宜,储志林均会出面为其站台说情。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储志林的关系,申某还提出以内部职工价转让自己持有的某即将上市公司股票给储志林,并与俞某签订了《股票代持协议》。后经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储志林夫妇实际出资300万元买入的股票,当日市场价值为402万余元。为了让储志林安心,申某还特意承诺,如果该股票上市不成功,他可以原价退回。
“刚开始‘投资’时,储志林为自己仕途着想,还设定了一条‘底线’——不向管理对象投资、不在自己辖区投资,他自认为只要做到这两点就没有廉政风险。但随着‘投资回报’的增多,赚钱的欲望一旦打开,他的‘底线’也就不攻自破了。”办案人员说。
储志林任桐庐县江南镇党委书记期间,辖区内窄溪大桥附近有一块80多亩的土地进行招拍挂,某市政园林公司竞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但却迟迟未动工。根据规定,满两年未动工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为了保住该地块,该公司老板刘某找到储志林,请他帮助延缓动工时间。在储志林的帮助下,刘某得偿所愿。后来土地价格上涨,2010年2月,刘某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完成了土地转让,获取了近千万元的土地差价利润。为了表示感谢,刘某送给储志林不少烟酒礼品和10万元现金。
之后,刘某在没有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又邀请储志林入股自己在杭州市富阳区的矿山,并表示“投资本金30万元,每年可得10万元的固定回报”。储志林欣然同意,拿出刘某之前送给他的10万元,自己又添了20万元,让俞某送到刘某办公室。
实际上,这30万元并没有投入,储志林也从来没去过富阳矿山项目现场、没问起过项目情况,只是每年收取10万元的固定回报,直至案发。刘某在证词中坦言:“每年给储志林的10万元回报是固定的,和项目盈亏没有关系,投资只是挂个名罢了。”
不用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却能固定收取高额回报,让储志林尝到了“权力投资”的甜头。2011年,在被提拔为淳安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后,储志林又以俞某名义在老同学罗某的车队入股30万元,每月1万元收益,共计收取84万元。而储志林则利用职务便利在罗某车队违章、车祸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据储志林交代,在辞去公职前,夫妻俩在外投资了7个项目,还不包括之前已经收回的4个。
“以投资为名收取好处,是储志林接受利益输送的主要手段。”办案人员说,“背后是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是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实质就是受贿。”
无本万利,借钱投资收取高息
“随着职务的晋升,我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想与我套近乎的老板也多了起来,有的以同学名义套近乎,有的以同乡亲戚的名义套近乎,有的主动送投资给我,有的只要我开口他都答应。”储志林说,“渐渐地,我打起了‘借鸡生蛋’的算盘。”
据办案人员介绍,2018年,储志林家庭投资金额达1700余万元。夫妻二人一个是公职人员、一个是做小生意的,双方父辈也是普通人家,怎么会有这么大的投资金额?
“资金来源除了部分是抵押贷款外,主要还是向朋友借用。”储志林交代,刚开始的投资本金还是家庭的自有资金,但是他想把投资生意做得更大些、获得的利息更多些,便开始向老板们借钱投资。
2013年,储志林以装修房子的名义,向老同学罗某借款100万元,一借就是五年,而且未支付任何利息。实际上当时储家的房子装修根本不需要借款,这笔钱转手被用于投资项目。类似的借款还有好几笔,都被储志林转手用于投资收取高息,一进一出,无本万利。
2014年11月,储志林调任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在市区买房置业提上日程。经过对比挑选,他看中了某楼盘的房子,但首付就要200余万元。为了“开源节流”,储志林主动找到了某企业负责人赖某,要求借款300万元,但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归还日期,储志林也没有出具借条。储志林在该楼盘买了房后,剩下的一部分钱则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直到案发,储志林都没想过要还钱。
“其实当时家里是有现钱的,而且借了之后每年也有能力还。”储志林说,“我揣摩赖某是不好意思向我催讨的,他不催,我就不提还款之事,就长期用着了。”储志林的这个“用”其实就是出借给别人收取高额利息,或购买即将上市公司的股票。
“先是向赖某借钱转手别处做投资,后是主动要求投资赖某即将上市的企业。”办案人员说,“储志林看准了赖某身上的可利用价值,分步实施,以获取更多的投资利益。”
2016年,储志林得知赖某名下的另一家企业有上市前景,便主动向其争取了200万元的原始股份要求“投资”,并由他人代持,自己做起了隐形股东。这种隐蔽的利益输送方式使二人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对于储志林而言,关照赖某的公司,就是关照自己。于是,在该公司下沙网店涉嫌违规操作被处罚、集散中心不符合消防要求、员工子女找学校读书等事项上,储志林都一一出面打招呼帮忙。同时,对于赖某个人的各类请托事项,储志林都毫不犹豫爽快答应。
“官”“商”交往要有道,公私分明有界限,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必须关系清白、纯洁,不能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从“投资赚钱”到“借钱生钱”,储志林愈发胆大妄为,完全忘记了自己人民公仆的身份。他也在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不分彼此中一步步坠入深渊。
拿人手短,有案不查搞形式主义
“我替人办事从不收钱,不管是转账还是现金,都不收。”在人前,储志林总以清廉标榜自己。然而,这不过是其为了掩饰受贿行为设的“障眼法”。
“那没找你办事,给你送钱的你收吗?”办案人员问道。
“收啊,送上门的,怎么能不收呢?”据了解,储志林在担任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多次直接收受现金。
有一次,储志林和朋友在一家酒店包厢吃饭,老板董某前来敬酒。饭局结束后,董某递给储志林一个袋子称“小礼品,意思一下”。储志林拿到办公室一看是20万元现金。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之后储志林又收受了董某20万元现金。
据办案人员介绍,董某在下沙做土方和市政工程,为了抢夺工程项目曾发生暴力事件,董氏家族同时经营KTV、浴场等娱乐场所,涉嫌黄赌毒……这些情况,作为公安局长的储志林心里都清楚。但是在金钱的诱惑下,储志林忘记了自己维护一方平安的职责使命,失去了原则底线。
2017年底,杭州市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拉开帷幕,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成立了董某案件的分析研判小组,储志林作为局长部署开展工作,要求现场排查涉董案件线索。之后,下属在排查中发现,董家在某项目工程中有强迫交易行为,立即向储志林汇报。
表面上,储志林要求下属从该处撕开口子深入追查,自己也找了工程项目经理谈话;实际上,他并没有对案件一查到底,而是在向市公安局扫黑办汇报了情况后,以各种理由推诿给上级机关。对此,储志林坦言道:“董某虽未主动要求我帮忙,我也没有直接为他办过事,但是收过他的钱,拿人手短,在处理涉及董家的警情上投鼠忌器,下不了决心。”
“储志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中央、省市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了董某案一度无法突破,造成恶劣影响。”办案人员介绍。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深入,储志林开始担心自己受牵连,再加上彼时桐庐县江南镇贪腐窝案被查,他又有那么多说不清的家庭巨额投资……2018年7月,储志林主动辞去公职,希望以此躲避组织调查。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辞职绝不是逃脱犯罪的“避风港”,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逃不过纪法严惩。2019年11月14日,储志林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储志林曾多次在公开场合标榜自己“当官以不爱钱为本”,但在日记中他又写道:“名利场中的‘名’我一直是很看重的。”表面清廉的他难抵诱惑,陷入贪欲泥沼,以权谋利、“投资”敛财,越发贪得无厌,成为一个不折不扣的“伪君子”。
案发后,储志林忏悔道:“我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把全面从严治党当作口号,更谈不上用党纪党规和廉政建设的新要求来约束自己,真是一个知行不一的伪君子。我愿意现身说法,让更多的党员干部从我身上汲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通讯员 夏悦 李逸勉)
中国法治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