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双方与外界的经济来往,不仅会影响家庭的生活质量,还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近日,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夫妻单方借款要区分用途
杜平(化名)以买房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同事李唐(化名)借款17万余元。其间,杜平以个人名义向李唐出具了借条。但借款到期后,杜平并未按约给李唐还钱。2021年1月,李唐将杜平及其妻子刘丽(化名)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杜平与刘丽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利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杜平和刘丽已于2020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这笔借款虽然发生在我俩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我对这笔借款并不知情。”刘丽说,杜平经常以各种理由借钱用来赌博,她不应承担这笔债务。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这17万余元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杜平以个人名义向李唐借款,刘丽并未在借条上签名,事后也未进行追认,借款金额17万余元也远超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庭审中李唐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杜平为了与刘丽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而产生,因此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杜平自行承担。
今年3月,在法院的调解下,李唐与杜平达成和解协议,杜平每月偿还李唐8000元,直至17万元债务全部还清为止。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杜平以个人名义向李唐借款,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并非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该债务由杜平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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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签”应为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可约定财产归属
此外,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形式,决定财产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