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原告称,2018年被告向其借款2万元,约定年利息12%,期限一年,届期后原告催款,被告迟迟找理由不还。而被告辩称原告找其委托理财,遂给其2万元购买基金理财,被告将原告资金存入基金公司为原告理财,不存在双方借款的事实。因此原告一怒之下以借贷纠纷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2021年12月1日,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案件。负责该案的王法官认真研读案件信息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关系?如果原告与被告签订有委托合同,也约定了投资的内容,如基金、股票,而接受投资的公司也确实具有规定的投资的能力和资质,则应为投资理财合同关系。若是经过亲戚朋友的游说将款项投入到了小额担保公司,就不仅要看签订合同的内容是借款合同还是投资理财合同,还要看出资人的款项是直接投入投资公司还是交付给了亲戚朋友,亲戚朋友又转入投资公司的账户。交付方式的差别就成为认定民间借贷或投资理财的主要依据。现有证据表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明双方当事人构成民间借贷纠纷。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亦未提出充分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投资理财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关系非常难以区分,如果当事人隐匿其他直接证据,则法院在判断法律关系上必须结合其他间接的证据来确定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是法人、自然人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资的行为。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将资金等资产委托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收益,并向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实践中存着委托亲戚朋友帮忙投资理财,发生纠纷时却以民间借贷起诉的案件。因此,亲人朋友之间无论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都要签订书面合同,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于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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