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的实体权利,都是被告用于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反驳只是在程序上或实体上以各种事实理由和依据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是反诉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混淆,影响当事人正确主张自己的权利。反驳在我们的认知里并不陌生也很常见,反诉对大多数人来说却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下面我们来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反诉?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目的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作为独立之诉,它与本诉有牵连,但又是一种新的诉讼法律关系。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也就是说反诉本诉的当事人必须相同,这是因为反诉是本诉的被告人对本诉的原告人提起的,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人,反诉的被告必然是本诉的原告人,否则就不存在反诉问题。
(二)反诉只能向原诉法院提起。
(三)反诉和原诉应属于同一种诉讼程序。
(四)反诉和原诉应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
(五)反诉的时间必须在原诉受理之后,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人民法院对符合以上五个条件的反诉,应当接受并与本诉一起进行认真审查合并审理,将这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分别加以审查,分别作出最后结论。在判决中应当说明对于两个诉中每一个诉是如何解决,如果其中一方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起诉,不能就此也终结另一方的诉讼请求,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仍然应当进行审理。虽然二者之间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但并不是互为存在条件的,两个诉都有各自独立的请求。
反诉与反驳的具体区别?
(一)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双重性,即一旦本诉的被告提出反诉,本诉当事人的地位就发生变化。而反驳则不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
(二)反诉与反驳提出的要求不同,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另外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而反驳则是被告在原告提出主张的基础上列举事实或理由,否定原告提出的理由和事实,拒绝接受原告的诉讼要求,但这种反驳不会提出新的诉讼主张,不会向本诉的原告主张权利。
(三)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反诉不是每个案件都适用,其适用前提是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除此之外,不能适用反诉。而反驳适用一切案件,不论双方的诉讼请求要求是什么,也不论案件的性质,都适用反驳。
(四)法律后果不同,反诉因为是新的诉讼请求,因此,一旦反诉成立并且反诉者胜诉,本诉的原告一定要承担责任;即使是本诉的原告撤诉,也不影响法院对反诉的审理,也不影响本诉的原告承担责任。而反驳的当事人如果成功,作为被告来说,只是免去自己的责任,而不能使原告反向承担责任。
(作者:张狄 作者单位: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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