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则案例。
张三与李女士原为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
2018年,张三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张三与李女士离婚,张某某由李女士抚养。
2022年,张三得知儿子张某某改名为李某某,张三遂以李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婚生子姓名,侵犯了自己对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本案中,李女士未经张三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儿子姓名的行为确实欠妥,但李女士将儿子的姓氏更改为随母姓,所取名字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张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女士有将婚生儿子的姓氏变更为继父姓氏的情形,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的情形。另外,考虑到双方婚生儿子已经使用“李某某”这一名字长达3年之久,且已满9周岁,已经具备一定的判断和辨别能力,为有利于其学习、生活、成长,是否将其姓名恢复为“张某某”应充分尊重其本人的意愿。诉讼中,李女士及其儿子均未到庭,法院对于双方婚生儿子的现状无法查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张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观点:
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变,不仅涉及离婚一方(父或母)的权利,更主要的是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本案中,原告婚生子李某某使用变更后的姓名已3年有余,且现已满9周岁、正处于上学阶段,该姓名作为特定的人身符号已被其同学和朋友熟知,如果强行责令恢复为原姓名,对其学习、生活、成长可能会不利。再者,姓名变更登记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张三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其子原姓名,故法院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作者:鹿文通 作者单位: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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