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搭乘同事顺风车,邀朋友驾车同游,开车捎带邻居……十分常见,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法律上称之为“好意同乘”,老百姓称之为“搭便车”。但是,如果“好心办了坏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责任如何划分?赔偿如何分配?
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出车祸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纠纷,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顺风车”司机王女士的赔偿责任。
2021年7月2日18时40分许,王女士驾驶轿车开往柳河县内看马戏表演,顺路搭载其四名亲属一同前往。被告人小张(化名)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S2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S206省道264公里 7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王女士驾驶的小型轿车(载乘四位搭乘人)会车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两车相撞,致使某一搭乘人小雨(化名)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女士及其他三位搭乘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柳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张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女士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小雨的父母及其他三位无过错搭乘人,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合理损失。
柳河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且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根据责任人对本次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原因比较,应由被告人小张与被告人王女士按7:3比例分担民事责任比较适当,其次,基于王女士系“好意同乘”,是基于情谊的施惠行为,造成事故应减轻王女士的赔偿。综上,被告人小张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女士承担20%的赔偿责任,相应原告人自担10%责任。
□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也称之为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处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偿性,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更会让助人为乐者寒心。对于车辆驾驶人而言,要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安全乘车,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莫让好意变成悲剧。
(姜美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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