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施某、施某某、张某、范某4人包乘李某(另案处理)的车来到县城,4人下车后四处物色作案对象。施某某在农贸市场门口遇到文某,通过观察分析将其列为诈骗对象。
4名被告人商议后决定,通过各自扮演不同角色的方式,虚构事实,合谋对文某进行诈骗。
其中一人以寻医问药为由,上前与文某搭讪,并套取其个人信息。在互通消息后,该诈骗团伙分别以求医人、带路人、医生的角色布下骗局引文某上钩。
到达预定地点后,“医生”假意给“求医人”看病,一边装作不经意间说出被害人文某的情况,虚构文某家里有灾难,需要拿3.7万元钱来化解,并需要文某再买红色枕头一个、白碗一只和“求医人”互换,以此化解灾难。灾难化解后,即可将她的钱如数退回。
文某听后对此深信不疑,于是照做。4人得手后立即乘坐李某的车辆离开永仁县城,文某回过神后细想,发现事情有蹊跷,于是报警求助。当日13时50分,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
该案经公安局侦查结束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实施连环骗局,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4名被告人犯罪情节和以往犯罪记录,依法判处4名被告人两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随案移送的赃证、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第一条规定数额标准,通过发短信、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者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提醒:
法官指出,本案诈骗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具有典型性,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多有预谋,多为团伙作案,且通过前期精心准备、谋划、摸底和相互配合,能够在短时间内攻破被害人的心理防线,取得被害人的信任。
马路诈骗花招百出,且诈骗对象多为鉴别力较低的老年人、年轻学生和文化程度较低的人。日常生活中要有防骗意识,不要与陌生人搭讪,遇事要通过正规渠道找正规部门,不要轻信马路边“热心肠”的陌生人,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
(作者:江林萱 作者单位: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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