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甲通过航空公司网络平台订购了机票,第二天,甲突然收到短信称预订的航班被取消,让其核实。随后甲给航空公司客服打电话,客服确认该次航班正常,并提示甲收到的短信应属诈骗短信。甲认为航空公司泄露了他的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航空公司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航空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且未举证证明迅速采取了有效措施,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综合审查双方证据情况,可认定航空公司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具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令航空公司就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向庞某赔礼道歉。
案例二:
从2019年2月起,孙某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判令孙某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一审判决由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万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温馨提示:
该如何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呢?
这几个建议助你远离侵害
◆在处理快递单等含有个人信息资料的文件时,先抹掉个人信息再丢弃;
◆不要随意点开网络链接或扫描二维码等;
◆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不要随意留下个人信息;
◆注册各类社交平台、网购平台等尽量使用较复杂的密码;
◆朋友圈等社交平台晒照片,一定要谨慎,尽量不晒包含个人信息的照片;
◆在公共场所不要随便使用免费WiFi。
(作者:孙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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