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数额900多元,没有达到犯罪数额标准,是否就不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张三因盗窃一辆电动车被捕。经鉴定,张三盗窃的电动车价格为917元。经查,被告人张三曾于2020年、2021年因犯盗窃罪先后两次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均为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张三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
以案释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关于“数额较大”,云南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1500元,即原则上盗窃数额达到1500元,才涉嫌盗窃犯罪。那么本案被告人张三盗窃了917元为何会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就涉及到盗窃犯罪的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即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照规定的50%确定。曾有盗窃犯罪前科的人再次进行盗窃,只要达到750元即可认定为“数额较大”。因此,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供稿: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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