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某与王某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被执行人王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便向申请人李某借款70万元,后由于经营不善,王某未能如期还款,李某经多次讨要无果便将王某诉至法院。
经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王某需在三个月内偿还李某70万元,由于两人是好友关系,李某放弃了相应的利息,但王某还是迟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李某2020年1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一处房产可供执行,便立即对该处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
2021年4月15日,申请人李某出于哥们儿情义私下与被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王某在两年内,即2021年5月30日之前分三期偿还70万元欠款。
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李某便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时要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的一切强制措施。在法院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后,申请人李某仍然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按照法律规定,此案已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2022年5月份,由于被执行人王某一直未按双方私下签订的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李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王某对履行时效提出执行异议,经执行裁判部门审查后,裁定此案不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私下达成执行和解,且未告知法院,只能在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且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四年后,申请人李某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由于已过两年的申请时效,此案最终被裁定不予执行。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米叶尔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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