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讯(魏传治 李悦)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为了顺应现代行刑制度对罪犯改造社会化、差别化、科学化要求,针对三名社区矫正对象未能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民事责任义务,探索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分类分级管理机制,此举有利于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区、回归社会,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根本宗旨。人民检察院履行监外执行检察职责中,既要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脱漏管检察,也应配合和监督执行机关对禁止令判项的严格执行。当社矫对象在被判处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民事责任时,检察机关有责任履行其监督职责,以保证判决的全部正确履行,体现国家法律的权威。
认真践行“绿色检察”理念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实践绿色检察,确保受损害林木在司法办案环节得到及时修复,检察机关督促社区矫正对象“补植复绿”,并对其补种优质树苗,恢复被毁林木进行全程监督,检察机关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必须严格落实法院判决书确定的生态修复责任,并告知他们完成“补植”只是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第一步,做好养护工作一年,并保证补种树苗的成活率在85%以上,才是实现“复绿”的第二步。唯有“补植”与“复绿”全部实现,才算是真正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生态修复义务。检察机关将持续跟踪了解苗木的养护成活情况,切实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最后一公里”的法律监督职责。林业部门及其所在村委会及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实地查验验收补种林木种类、棵数、成活率等情况,并形成报告入档,作为检察机关跟踪监督的依据。
“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保护模式
“恢复性司法”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的重要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要求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应当优先适用“恢复原状”等恢复性责任,替代补充适用货币赔偿损失责任。理由是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主要损害的是生态效益,法律责任应当主要以恢复生态环境为主。“补植复绿”和“增殖放流”都是恢复原状的具体责任形式。恢复性性司法理念还要求“专业化监督”与“专业化修复”同时推进,也就是补植复绿必须强调专业性修复、专业化验收的同时,更需要检察机关的“专业化监督”的同步跟进,不能一种了事、不管死活。
“补植复绿”是新颁布的《民法典》修复责任的具体体现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这是《民法典》针对公益性诉讼新增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其实质是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恢复原状。在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细化为增殖放流、补植复绿,以及要求侵权主体制定专业性修复方案等多种形式。《民法典》第1234条的贡献在于将“修复责任”提升为一般性规则,对实践中的具体事件具有指导性。
探索将生态环境修复纳入社区矫正考察范围
为了确保今后法院判决的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得到全部履行和认真落实,由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牵头,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江苏省泗洪县司法局、江苏省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家单位签订《3.12“生态复绿管护”合作方案》,探索将“补植复绿”纳入社区矫正考察范围,并作为该类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考核的重要依据,督促其积极履行补种、养护义务,并视情予以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积极探索将生态环境修复纳入社区矫正考察范围。
中国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