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执行担保?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自己较为不利,或者解决立即履行义务所带来的困难,法律一般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已达到延期履行义务的目的。
执行担保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担保法中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民事活动之中,但执行担保本身也是一种担保,因而也应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担保制度广泛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之中,包括处于诉讼和执行环节的债权实现过程。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执行小案例:
关于马某与李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已经进行到执行阶段,执行标的额为68000元人民币,执行局立即对该案件进行网络查控,银行、车辆、房产等线上查询,线下主要针对股权、证券、公积金等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进行线下查询 ,经查询线上线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当即找到李某,向被执行人李某做思想工作,告知其:“如最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将会给李某上限制高消费与失信名单”。李某听到要上失信名单的消息,请求法院再给三天时间,自己再想想办法一定把钱还上。在这期间执行法官持续联系被执行人李某,三天后,李某的好友张某随同其一起来到法院,将自己的房屋作为李某的执行担保。
在申请人马某书面同意后,案件进行到执行担保环节,暂缓执行李某所欠欠款。马某称给李某两个月时间进行偿还借款,如若到期不还,就将张某保全的房屋进行执行拍卖,两个月后,李某将68000元执行款全部偿还,至此一起执行担保案件顺利完结。
通过以上案件,再延伸一些法律知识,那就是执行担保制度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呢?
1、执行担保必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由于暂无偿付能力而要求暂缓执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保证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2、由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3、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需经法院审查认可。
4、第三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5、执行担保一旦被申请人执行人和人民法院接受,该执行案件将暂缓执行。
(作者:孙玉峰 作者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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