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不配合执行还挑衅法官 伊宁市法院:罚款一千元

发布时间:2022-07-08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马龙)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还在电话中挑衅法官,7月6日,伊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某处以1000元罚款。

潘某是伊宁市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案件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案件执行标的为10345元。2021年5月,恩某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将潘某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潘某向恩某返还装修款10345元。履行期限届满,潘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

  2021年11月,申请执行人恩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叶民元依法向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为督促潘某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多次电话联系潘某,潘某前期接听电话,但口出狂言,挑衅法官,后期便不再接听法院任何电话。叶法官多次上门,潘某皆躲避执行,为了这一万余元小标的执行款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造成法院执行困难,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难以实现。

  7月6日,在潘某经常做核酸的点位,法院干警与申请执行人通过定点蹲守将潘某找到并带回法院。鉴于潘某行为恶劣,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此时,潘某经过认真反思后,意识到了自已的错误,当场履行了执行款10345元和缴纳了1000元罚金,并对自已之前的行为向法院致歉。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及时向法院报告财产、履行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及时向执行法官提供财产线索,以便执行法官更好的开展执行工作。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