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选定的良辰吉日婚礼却因疫情被迫取消,新人能否要求取消婚礼合同,并要回定金呢?
陆女士和邹先生都在上海某医院工作,俩人恋爱后定于2021年9月15日在启东举办婚礼。为筹备婚礼,陆女士与某婚庆服务部的老板陈某某签订了《宴会中心婚礼合同》,约定婚礼由该婚庆公司定制全权负责,宴席等各项总价50600元,预先收取定金20000元整,余款婚礼当天结清。合同另有详细约定了现场布置、人员配置等其他具体事项。合同签完当日,陆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某支付定金20000元。
婚礼前一个月,陆女士微信联系陈某某,表达了对婚礼能否如期举行的担忧,并表示到时候看情况确定。过了几日陆女士再次联系陈某某,告知因疫情,自己与新郎所工作的医院不让员工离沪,故婚礼庆典无法举行。此后双方就婚礼定制费用的承担协商未果。故陆女士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由陈某某退还定金20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婚礼合同后新冠疫情再次发生,原告夫妇因工作原因,单位明确禁止员工离沪,导致原告的婚礼不能如约举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规定,因疫情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
结合案情,在新冠疫情持续爆发的大背景下,双方对疫情随时可能爆发应当有所预期,陆女士向陈某某告知疫情发展情况及本单位相关政策,履行了通知义务。老板陈某某为婚礼定制订货并布置现场,产生了相关费用。综上,结合纠纷的起因、被告损失等相关因素,法院遂判决双方解除婚庆服务合同,并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此,不可抗力与履行义务受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不可抗力的规则下,合同解除权人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通常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并非一概全部免责。同时,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即可获得全部或部分免责。
(作者:江林萱 作者单位: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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