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办理过户手续的第二天,政府颁布了征收公告,卖家顿时觉得卖亏了,拒绝交付房屋,那么,这房屋还能再拿回来吗?
2021年,刘大妈委托好友小杨,帮其寻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小杨通过某中介公司物色到房东陈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后陈先生与刘大妈、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大妈按约向陈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几天后,刘大妈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然而第二天,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属于征收范围之内。得知此事的陈先生立即联系了刘大妈和小杨,想要取消这笔交易,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将刘大妈、某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将小杨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大妈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陈先生名下,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与被告刘大妈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陈先生与刘大妈关于涉案房屋的价格、过户及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的约定都是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就办理过户手续是陈先生本人的主张,而并非刘大妈与小杨的要求。
承办法官在实地走访涉案房屋所在社区后,了解到该区域已有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陈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其对于房屋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才能最终确定房屋价格。故陈先生对于涉案房屋可能面临拆迁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内,且最终的成交价格并未低于当时该小区正常的市场价格。
刘大妈已经全额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陈先生并不能证明继续交付房屋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不利影响。故陈先生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
本案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那么,什么是情势变更呢?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作者:江林萱 作者单位: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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