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在某公司担任保安工作。近日,老王的母亲突发疾病住院,老王向保安队长请假两天前去照应,队长虽不情愿,但也批准了。但两天后,老王接到保安队长电话称:“因为你总请假耽误工作,以后不用再来上班了!”
因工作期间请假过多被辞退,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老王不存在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过错情形,公司无故辞退他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老王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作者:张园 作者单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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