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小王与小董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为了照顾孩子,小董接受了丈夫的建议,辞去工作,专心照顾家庭。每个月,小王会固定给妻子生活费用于家庭开销。随着小王的工作越来越忙,回家的时间也越来越晚,到家后经常倒头就睡,夫妻之间很少交流,感情日渐疏远。小董长时间独自照顾孩子和家庭,缺少与外界的交流,委屈感与日俱增,常常因为琐事与丈夫发生争吵。小王认为妻子每天闲在家无所事事,夫妻二人每次交流话题也都只有孩子和家里鸡毛蒜皮的小事,观念和思想层次差异太大,不愿再维持婚姻关系,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小董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小董提出了家务补偿款的请求,小王却觉得“家里的钱都是我挣得,有你什么事。”
小董作为全职妈妈,在离婚时提出“家务补偿款”的要求,合理吗?
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等而产生的无形财产利益,一定程度上是家庭劳务付出较多一方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务及后盾所获得的。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精力和时间,是对自身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给付的经济补偿。
(作者:张园 作者单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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