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财产的增多,如何处理好自己的身后事,成为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尤其涉及到房产继承时,往往问题复杂,也极易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因此,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就成为有效避免家庭矛盾的重要手段。现实中,一些人会选择口头立遗嘱。这样的遗嘱有效吗?让我们结合案例,一起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基本案情:
王某有4个儿女,儿女都很孝顺。一天吃饭的时候,王某把房子留给二儿子的想法口头告诉了二儿子和大女儿,但没有立书面遗嘱,三女儿、小女儿也不知情。王某去世后,三女儿、小女儿与二儿子对房子的事情产生了争议,二儿子认为因王某留有口头遗嘱所以房屋应为其所有。三女儿、小女儿主张并不知道遗嘱的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终,王某的房屋由4名子女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检察官解析: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对见证人有相应的限制。王某在立遗嘱时并非危急情况,并且两个见证人均为继承人,都属于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所以,王某的口头遗嘱无效。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房屋的继承问题,因此4名子女都对房屋享有继承权。
法官提示:
遗嘱的形式多样,但是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要注意民法典上对各种形式遗嘱的规定。自书遗嘱时,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也可以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但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需要在紧急情况下且有见证人在场。尤其要注意部分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否则会影响遗嘱的效力。遗嘱人要遵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处理财产。
(作者:于童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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