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小孩在小区内玩耍时,被流浪猫抓伤,小区物业有无责任?
基本案情
某天在家长的陪同下,小江在小区儿童游乐设施中玩耍。这时,有一流浪猫从旁边的花丛中快速窜出,年幼的小江被抓伤,并大哭不止。小江受伤后立即送医,经检查其面部流血且有明显爪痕,先后注射狂犬病疫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为此花费医疗费876.42元。小江家人与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多次沟通无果后,小江父亲作为小江的监护人,以小江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小江父亲认为:小江被流浪猫抓伤,有在现场的邻居们可以作证。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案发前就已有多人向物业投诉小区内流浪猫太多,但该物业公司并没有积极应对。时至今日小区内仍有大量流浪猫,因此物业公司应对此事负责。现在,小江的面部留下疤痕,且见到猫狗之类的小动物就异常害怕,要求物业公司一并赔偿精神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既非流浪猫的饲养人、管理人,也非流浪猫的遗弃人,小江无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针对流浪猫问题,已经增加了巡逻人员的巡逻次数,张贴各种宣传、警示、告知,也多次安排人员进行捕捉、驱逐等,在巡查中发现流浪猫只能驱赶,不可能保证小区内没有一只流浪猫,物业公司已经尽其所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小江受伤前,物业公司已经多次收到业主投诉小区内流浪猫比较多的问题,其应采取张贴警示通知、适当配备人员巡逻甚至聘请专业机构处理流浪猫问题等相应的措施预防侵害发生。但物业公司系在本案事故发生后才张贴警示通知,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责任及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对小江因流浪猫攻击而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但流浪猫因其自身活动范围较大,活动具有灵活、隐蔽的特性,不能通过简单增加人员配置或驱逐等措施完全解决,物业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综合考虑,酌定物业公司对本案损失承担30%的责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江各项损失1300余元。(案件来自——人民法院网)
□ 法官说法
近年来,宠物伤人、流浪猫狗伤人事件屡被热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原饲养人、喂养流浪猫的人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但无主的流浪猫长期在小区聚集,原饲养人是谁已无法追寻,同时也没有长期喂养人,在这种情况下,受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如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虽不在其列,但物业公司基于其与业主之间的物管合同取得了对小区的管理权,对小区环境具有其他主体不可比拟的控制力 ,故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精神,其作为管理人应负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未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竭尽可能地消除流浪猫带来的安全隐患等因素,造成小江被流浪猫抓伤的结果,依法应基于其义务范围对小江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作者:张园 作者单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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