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审、获刑!这些人栽了……
01 获刑十二年六个月!朱鹏霏受贿、洗钱案一审宣判
2022年9月23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以犯受贿罪判处梧州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朱鹏霏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受贿罪
2017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朱鹏霏利用其担任梧州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副主任、梧州产投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为开发商或工程项目承包商萧某、曾某、高某、易某、罗某等人在土地收储及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工程推进、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索要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85万元。
洗钱罪
2021年3月,被告人朱鹏霏明知其存放在某公司账户内的100万元系受贿所得赃款,仍然指使丁某将上述款项转入丁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后朱鹏霏将该笔资金用于购买家具并将家具放至林某名下别墅,或通过丁某支付梧州市某地块上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法院判决
被告人朱鹏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明知是受贿所得赃款,仍然通过转账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朱鹏霏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有索贿情节,索贿数额为700万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和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对部分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行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已代被告人主动预缴纳罚金,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长洲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字:周晓霞 图片:郭珈利
02 获刑10年!潘锋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2年9月27日,合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潘锋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潘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对潘锋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潘锋利用担任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局长、兴宾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严某、陈某夸等14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谭某红等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财物共计839.5万元,此外,有75.5万元未能实际收受。
2022年2月,潘锋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认为
被告人潘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潘锋在受贿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全部得逞,其中839.5万元是犯罪既遂,75.5万元是犯罪未遂,未遂部分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锋在兴宾区义教均衡项目中收受的500万元系共同受贿,该部分系被告人主动提起犯意,组织谋划受贿方式、方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锋在兴宾区义教均衡项目中收受的500万元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潘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潘锋认罪悔罪、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图文:潘晓丹 程昭君
03 宁明县原副县长何新成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2年9月27日,凭祥市人民法院对宁明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何新成受贿罪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新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其退出的违法所得3.51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86.49万元。何新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5年期间,何新成利用职务便利,为边贸商人梁某挂靠的贸易公司在申报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政策性补贴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0万元,并将收受款项用于多处房产的购买及装修。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何新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被控受贿40万元!百色市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黄中军受审
2022年9月27日,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百色市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黄中军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黄中军担任百色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于2018年至2019年间分别非法收受蔡某某15万元、马某某15万元、邓某某10万元共计40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黄中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40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详细调查,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图文:杨金玉、黄鹭晨
05 被控受贿206.6万元!平果市供销合作联社原监事会主任张彦华受审
2022年9月28日,平果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平果市供销合作联社原监事会主任张彦华涉嫌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彦华利用担任平果市(县)审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协审服务业务承揽、项目审计审核、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协审服务费拨付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朱某佳、陆某、梁某爵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06.6万元。
2022年4月29日,被告人张彦华主动到平果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其亲属分别于2022年6月3日、6月4日、7月12日代为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206.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张彦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彦华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审判长黄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次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庭审过程井然有序。被告人张彦华对自己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文字:农小娟 图片:方利兰
06 永福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职务侵占案
2022年9月23日,永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罪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永福法院院长庾春明担任审判长,永福检察院检察长张驰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6月,被告人廖某入职某房地产公司担任高级销售顾问。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廖某违反公司规定,利用担任销售顾问、负责销售房屋的工作便利,将其代为保管的购房款、车位款、代缴房屋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钱款占为己有,数额巨大。
公诉机关认为
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廖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开展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进行了质证。法庭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并听取了各方发表的意见,被告人廖某表示认罪认罚。
合议庭评议后,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文字:申振中 陆怡秀
中国廉政法纪网摘编:任薏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