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杜胜儒)“感谢你们,帮我要回了我的赔偿款,挽回了损失!”10月20日,阿某高兴的对昭苏县人民法院法官说。
2021年4月1日,阿某饲养的4头奶牛分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奶牛养殖保险,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范围为:意外死亡和疾病死亡,保险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每头奶牛保额为1万元。2022年1月25日,其中一头奶牛因病死亡,阿某第一时间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打电话报保险,经过工作人员查勘后,确认该奶牛的死亡符合理赔条件。随后,阿某多次向某保险公司索要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找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给予明确的赔偿答复。无奈,2022年9月,阿某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1万元赔偿金额。
案件受理中,承办法官向原告阿某详细了解奶牛养殖情况、奶牛死亡时间、地点。并多次前往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得知:因保险公司系统登记错误,将理赔款登记到另外一个同名人名下,导致无法进行赔付。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保障投保人的权益。在找到矛盾点后,法官明确双方责任,对理赔的流程,保险合同的内容等逐一分析,耐心细致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保险公司承认是工作人员系统操作失误致使无法履行理赔款,并对阿某造成的困扰表示歉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同意重新保险理赔程序,支付阿某1万元理赔款于2022年10月20日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民生无小事,昭苏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的创建活动,聚焦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作用,全方位为民排忧解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昭苏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刑庭庭长杨晓强说。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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