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司法守护绿水青山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积极审理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讯(王义)近日,红石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涉嫌盗伐林木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被告人闫某某为捡集烧柴,携带油锯,驾驶他人农用车私自进入红石林业局桦树经营所施业区内,盗伐国有林木枫桦10株,根径在20厘米至52厘米之间,合立木蓄积5.0486立方米,所盗伐的林木被其截成木段劈成木柈堆放在自家老房院内,并用玉米秸秆覆盖遮掩。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自首。经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出具意见,闫某某盗伐林木行为对森林生态系统造成损害,盗伐林木行为所需生态环境修复费为53777.7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闫某某在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对闫立成适用缓刑无不良影响。红石法院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闫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同时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在该案中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闫某某以补种树木并抚育管护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修复,于2023年造林季在案发地补种15株4年生红松树,当年成活率达到85%,三年存活率达到80%,并抚育四年,经验收合格后继续管护。如闫某某不能完全履行上述行为,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3777.72元。
该案是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判决以替代性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通过“补种树木并抚育管护”方式要求被告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既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也能帮助案件被告人实现从“破坏者”到“守护者”的转变,同时还能警示和引导广大群众提高环保意识,实现教育与惩治的双重目的。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坚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大力强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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