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夫妻因感情破裂选择离婚,协议离婚具有自由、高效、成本低等特点,成为夫妻离婚的主要选择。然而实践中,夫妻双方尽管签订了离婚协议,仍然产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近日,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理一起关于探望权纠纷案件,最终让孩子以另一种方式继续享受亲情。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王女士原系夫妻,小张为双方之女,2019年10月,夫妻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小张由张先生抚养,王女士可随时看望孩子。离婚后王女士出国深造,由于疫情原因王女士于2022年2月回国。回国后,王女士与张先生就探望孩子问题产生矛盾诉至法院,要求准予其每月及寒暑假探望孩子,具体方式为每月至少和孩子居住生活一周,寒暑假女方可以带出居住一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履行协助的义务。小张虽由张先生抚养,但王女士有探望的权利,张先生有协助的义务。现王女士要求探望小张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小张常年与张先生共同生活,已形成较为连续稳定的生活习惯和规律,而王女士长时间未与孩子共同生活,法院根据双方及孩子的实际居住生活情况,考虑到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感情需要,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维护其正常稳定的生活习惯原则,酌情确定王女士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可于每月第一个周末对小张进行探望。寒暑假时,王女士可于寒暑假开始后5日内,在小张居住的城市另行连续探望5天。张先生对王女士享有的上述探望权利予以协助,王女士探望时张先生可以陪同。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一项长期存在的权利,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等特点,往往成为夫妻离婚后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失去抚养权的一方虽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他们依法享有探望权。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探望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频率,并充分征询子女的意愿,确定符合实际、易于操作、各方均同意的探视方案。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