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李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通铁法院指定管辖环资案件后,积极探索“引导+申请”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新模式,变被动为主动,丰富和延伸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环节。通过近日审结的一起涉非法采矿罪刑事案件,将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环境并行的目的。
积极引导,主动履行
该案中,被告人曹某具有破坏生态环境情节,公诉机关并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有效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释法明理,告知被告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曹某主动向法院提交了《关于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申请书》,自愿缴纳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人民币五万元。鉴于曹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并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其进行从轻处罚,裁判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
宽严相济,优化营商
该案中,被告人曹某是某理石加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涉案犯罪行为是其私自决定实施、与企业无关联,但曹某作为核心决策人员,对企业的存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有效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部署要求,办理涉民营企业经营者刑事案件时,承办法官坚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对曹某进行刑事处罚时,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求,避免因为判处一个人而导致企业关闭,损害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综合考虑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以司法行为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协作联动,促进落实
该案中,被告人曹某主动缴纳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后,通铁法院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将资金上缴至损害结果发生地的通化县财政局专用帐户。同时发送通知函,主动对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妥善使用该笔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协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自书承诺,警示教育
该案中,为强化环资刑事案件的警示教育力度,要求被告人曹某亲笔书写了《生态环境保护承诺书》,从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树立环保意识、履行环保责任、接受环保监督等方面作出承诺,并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宣读,促使被告人对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认真反思,真诚认罪悔罪,达到了惩罚教育的良好效果。
通铁法院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将继续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为抓手,以提升智慧司法水平为支撑,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力度。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