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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法院:对正在执行的财产再处置模式的探索

发布时间:2022-12-12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涉民生案件的有力执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展现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载体,体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服务水平,彰显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在办理民生案件时应充分考虑群众利益,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涉及150名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接到案件后,柳河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农民工作为特殊群体,在执行农民工工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注重安抚群众情绪,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才是最佳处理方案。

  在这类案件执行中,柳河法院执行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执行理念,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并不是简单的以终本结案方式处理。而是结合案件实际和生活经验,积极主动作为,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而且也不是针对一案办一案,而是将案件放在全局的范围加以考虑,在处理其他关联案件时对所有案件进行总体分析,仔细研判分析财产性质,灵活利用关联案件在财产评估、拍卖处置周期的实际情况,创新性制定对正在执行的财产再处置方案。

  经过探索性地处理方式,柳河法院执行局最终成功兑现150名农民工的工资,有力保障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用实实在在的效果,切实维护了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和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简介:

  柳河某建材公司主营商砼站业务,因经营不善拖欠大量对外债务。公司的商砼设备、场地也均被法院查封、扣押,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同时,公司经营期间拖欠雇佣的150名农民工工资未能按期支付。2020年-2021年期间,该150名农民工相继到法院起诉并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取得生效的裁定书作为执行依据。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均抵押给某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正在启动对抵押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除上述抵押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按照正常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柳河法院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对于涉众、涉特殊群体案件应审慎执行,从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寻找案件突破口。

  经与另案担保公司申请执行案件的法官沟通,担保公司已申请对抵押的设备进行评估拍卖,但因抵押财产的特殊性,从核实财产情况到评估、拍卖结束需要近一年时间。柳河法院通过召集执行法官会议充分研究该案情况,并结合关联案件的处置程序,最终执行法官会议确定,可以对正在处置的抵押财产在处置周期内进行整体出租,以出租产生的收益对农民工工资实现支付。但这个方案涉及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尤其是担保公司是否同意等问题,以及财产出租是否可以实现。

  柳河法院执行局针对该案专门成立专案组,由执行局负责人牵头召集债权人会议,通过多次协商,并充分征询担保公司意见,最终各方均同意法院制定的方案。即将抵押财产整体出租,最终按照比例对农民工群体和抵押权人分配。因执行法官对相关行业的了解较少,为了摸清情况,更好的研判案件未来走向,法官多次走访调研。经了解,本地有多家商砼站,运营情况均较好,也有人想以租赁方式短期经营。经充分调研,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柳河法院将商砼站场地和设备整体出租,监督各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由承租方将租赁款打入法院执行账户。待双方交接完毕无争议后,执行法院对租金按照约定进行发放。仅利用三天时间就将40万租金对所有农民工全部发放完毕。至此,150名农民工工资案件顺利执结。

  案件评析: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着重保护特殊群体利益

  农民工作为司法保护的特殊群体,柳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针对该类特殊案件开启“绿色通道”办理,采用局长督办、副局长办理的模式,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拓展执行思路,最大限度兑现农民工合法权益。而工人工资是影响农民工生存发展的主要因素,工资的顺利执行到位是对其生存权的有力保障,同时彰显了司法公正。该案执结后,150名农民工对原本“打水漂”的工资又“失而复得”非常满意,对人民法院的“智慧执行”提出高度赞扬。该案例在本地区产生较大反响,通化电视台对该案的执行过程和效果进行转播,使辖区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水平、司法公信力、执行力给予充分认可。

  (二)灵活执行,创新执行方法

  执行案件百分之九十为金钱类执行,主要依靠涉及查人、找物、财产处置、变现等实现胜诉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执行以及财产处置有严格的法定程序,部分执行法官遵循法条“按部就班”,虽然程序合法,却未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造成群众满意度不高。对于涉民生案件、针对特殊群体的执行案件除依法执行外,还应充分考虑案件特殊性,发挥执行法官主观能动性,主动有所作为,展现“执行智慧”。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柳河法院结合自身专业和生活经验,积极主动大胆创新工作方法。没有按部就班,机械化处理案件,而是围绕财产性质、案件特征充分调查、研究,寻找突破口,大胆创新,制定方案。

  (三)规范执行+兼顾各方利益

  首先,该案系本辖区内首次利用评估、拍卖期间,将正在司法处置的财产整体出租产生新收益的方式使财产增值,满足各权利人的利益诉求,尤其实现解决150农民工工资这一利益群体诉求,展现执行法官的主观能动智慧。其次,本案处理过程中需对抵押权人、农民工、被执行人积极组织协商,尤其通过做工作让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产生的孳息部分放弃更是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展现执行法官的沟通智慧。再次,执行法官充分调研相关市场情况,积极组织招标实现将抵押物整体出租,并监督各方签订协议,保障租金顺利到位、发放,体现执行法官的严谨、认真的实干智慧。最后,全案得以顺利执结,取得各方均满意认可的结果,充分体现执行法官的司法服务意识、大局意识。

  (四)正在评估、拍卖的特殊财产再处置的模式探索

  执行实践中存在大量抵押财产或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有多个申请执行人主张权利。因债权总体数额往往大于被执行人财产价值,且根据抵押权优先及查封先后顺序的处置原则,现有财产仅能满足部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具有优先或查封在先顺位的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兑现。而在财产存在抵押、质押,或被查封、扣押后,通常存在权利顺位在先的相关权利人不第一时间主张处置,如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尚未进入审判执行程序或财产处置周期长,存在财产价值“空档期”。为了解决现实存在的上述情况,执行过程中可以采用本案尝试的对正在评估、拍卖的特殊财产进行再处置的模式,实现财产“空档期”增值,最大限度兑现权利人的胜诉权益。具体如下:

  1.对正在处理的在执案件进行关联,查找被执行人其他关联案件,了解执行总体概况。根据本案对财产查封顺位决定由本案还是另案启动再处置模式。均在同一法院的关联案件可由执行部门负责人统一调度,存在不同法院间的关联案件可发函商请由某家法院启动再处置模式。

  2.充分调查启动再处置模式的财产性质、现状(如占有、使用、抵押等)、所涉债务总额等基本情况。确定再处置财产可以再利用的时间、市场相关情况。如可以出租的不动产市场租金情况,拟处置的企业厂房、设备整体出租的可获得收益、短期有较大利用价值的不动产市场情况。

  3.确保程序公正、规范,实现各方利益群体诉求。再处置过程中应遵守法律相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充分征求各方权利主体意见,找到利益平衡点。并发动各方权利人的能动性,让再处置财产产生更大收益。如存在抵押权人的情形,应做好抵押权人的思想工作,可对抵押物出租产生的孳息同意部分或全部放弃,满足其他权利人尤其存在特殊执行主体的利益。各方权利人对再处置方案达成一致的,执行法院应保证方案顺利实施,在法院监督下达成协议,并监督再处置收益的交付,符合条件后及时对相关款项发放。再处置完毕后立即启动对该财产的司法处置程序,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兑现。(孙晴)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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