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万、304万、129万……一批官员受审获刑!
2022年12月7日上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金城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韦冠军犯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韦冠军利用担任金城江区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商人马某等12人在承包教育局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马某等12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53万元。案发后韦冠军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8.04万元。
▲被告人韦冠军在远程提讯室接受宣判
法院认为
被告人韦冠军利用其担任金城江区教育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153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韦冠军在担任教育局局长期间,理应以身作则,在教育系统树立良好的为人师表形象,然而其不收敛、不收手,多年来多次收受多人给予的贿赂款,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
案后被告人韦冠军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少部分赃款,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韦冠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韦冠军已退出违法所得赃款28.04万元,由扣押机关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韦冠军尚未退出的受贿赃款124.96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12月9日上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梧州市工人医院原党委书记黄国武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黄国武利用担任梧州市工人医院院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医院有关工程、医疗器械设备采购等项目中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黄国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引导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公诉人和审判长先后对黄国武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黄国武当庭忏悔,表示愧对组织的培养和家庭的期盼。该案将择期宣判。
文丨宋梓祥
2022年12月8日上午,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远程公开开庭审理恭城瑶族自治县某医院原副院长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黄文清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戴拥军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采购及结算过程中,为多家医药公司、医疗器械公司及代理商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6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9.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9.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索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做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文 | 李立楠
2022年12月8日上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远程公开开庭审理河池市水利局原副局长韦建伦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涉嫌受贿罪
2005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韦建伦利用担任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工设计室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河池市水利局计财科科长、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水利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水利工程项目的承揽、实施、验收、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唐某、甘某等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韦建伦退赃100万元到河池市监察委员会廉政账户。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
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韦某伦担任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工室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期间,其通过亲自或者指使他人虚列劳务合同、项目支出等方式向单位财务套取资金278.721万元,后以劳务费的名义发放给水工室职工,其本人分得27.481万元。经河池市财政局认定,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开展业务所得设计费等属于国有资产。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韦建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同时,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上述两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韦建伦进行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2022年12月7日上午,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依法远程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涉嫌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黄某在担任宜州某医院外五科、创伤骨科、烧伤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某医疗器械公司等多家企业在其科室销售骨科耗材器械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企业人员给予的现金共计151.8万元,除将少部分钱款分给科室人员外,其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等。案发后,黄某及相关人员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1.8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有序进行,公诉机关就起诉书内容指控的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中国法制法治网摘编:黄耀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