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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苏县法院首例适用“禁止令”保护未成年人

发布时间:2023-01-06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杨晓强)2022年12月24日,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冯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训练、看护等特殊职责的职业。这是昭苏县人民法院首例适用“禁止令”的刑事判决案件。

  被告人冯某案发前系昭苏县某小学办公室主任。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在该小学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其身份,采取购买零食、给予零花钱等诱骗方式在宿舍、住宅、树林、山坡多次对学生实施猥亵行为。2022年6月,被告人冯某以借款为由诱导班内学生向其发送9张露脸露胸的半裸照片供其观看。2022年11月15日,昭苏县检察院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利用教育职业的便利,违背教育职业道德操守,对多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多次采取多种方式以及诱导女学生发送半裸照片供其欣赏等方式进行猥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冯某应当依法给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冯某上述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应给予被告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时,被告人猥亵儿童行为社会影响较大,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从重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冯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冯某处以的刑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冯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该案的承办法官杜胜儒表示,《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教职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等暴力侵害的,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本案判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的禁止在特定时间、特定环境接触特定的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意义。

  院党组成员,刑事审判庭庭长杨晓强说:“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其目的是使犯罪分子与可能诱使其犯罪环境隔离,对于犯罪分子再接触同类犯罪起到预防作用。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可加强对罪犯的监管,促进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矫正,同时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禁止令的适用法律效果,对于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积极、重要作用。”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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