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史秀疆 李浩然)2月19日,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刘某某(化名)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某支付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费3614.55元。
庭审现场
据悉,原告某物业公司系新源县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刘某某是该小区业主。2023年1月,某物业公司向新源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区业主刘某某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未向原告交纳自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3354.55元和垃圾清运费260元,合计物业费服务费3614.55元。
庭审中,被告刘某某认可所欠物业费的数额,但其以2015年在小区内丢失一辆电动车、一辆自行车及2020年地下室门被撬丢失价值1300元的财产为由,认为原告未尽物业管理职责,拒绝向原告支付物业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交费标准和所欠交费期限,故对3614.55元管理服务费法院予以认定。被告虽辩称在涉案小区丢失电动车、自行车、地下室被撬被偷走财产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但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未尽到协助义务导致其财产受损,且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法院未予采信。
最终,新源县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源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614.55元。
裁判理由: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的是委托管理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保管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业主的财产负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不表示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的“保镖”。物业公司一般能够做到保证小区监控正常运行,安排值班人员,发现危险或各类治安事件及时报告并予以协助调查,及时进行相应救助行为,即认为物业公司达到了小区安保要求。本案中,被告刘某某辩解丢失了相应的财务,但其对于丢失财物的过程、事发后的处理、丢失财务的价值等均未提供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官对被告的辩解意见并未采信。
法官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丢失财务的事件屡见不鲜,在业主发现财务丢失情况时不能放任不管,而是积极与物业公司沟通并报警,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固定好相应证据,比如与警察共同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小区摄像等。业主家中被盗,直接责任人是盗窃者,物业公司只有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保义务,且其失职行为与被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会按照其过错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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