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讯(付立刚 李国丽 郭杨)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贵州织金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等职能作用,探索以“诉讼监督+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工作模式,强化农村弱势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了良好效果。
诉讼监督促公正
米某系甲砖厂的原经营者,其注销甲砖厂的税务登记并在甲砖厂原地申请成立乙砖厂。后米某将乙砖厂转让给张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9年7月,潘某才等五人以在甲砖厂付清购砖款,甲砖厂只交付部分红砖便停产,不能交付剩余红砖为由分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甲砖厂订立的买卖合同,退还五人未收到红砖的价款。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潘某才等五人与甲砖厂的买卖合同,由甲砖厂返还潘某才等五人未收到红砖的价款。
执行中,米某发现涉诉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检察机关受理和经调查核实后,查明米某反映情况属实,遂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3月,经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改判1件,裁定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4件,依法维护米某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后潘某才等五人以乙砖厂、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助维权
2022年5月15日,原审原告潘某才等五人以其系农村务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诉讼能力弱为由,向织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于当日受理。
织金县检察院调取了本系列案相关诉讼卷宗,走访当地村委及周边知情群众,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查明,潘某才等五人因建房需要,与乙砖厂经营者张某达成红砖买卖合意,乙砖厂系合同相对人,张某交付红砖时使用甲砖厂此前印制未使用的空白收据、出库单等作为潘某等五人交款、发货依据,乙砖厂向潘某才等五人交付部分红砖后因环保政策调整已停产,张某外出失去联系。
织金县检察院认为,潘某才等五人系农村务农人员,文化程度不高,诉讼能力弱,属于特殊消费者群体,符合支持起诉条件。本案中,乙砖厂、张某系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潘某才等五人付清购砖价款后,乙砖厂、张某负有交付对价红砖的义务,而乙砖厂、张某未完全交付且客观上已不能完全交付红砖,潘某才等五人请求返还剩余砖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遂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支持潘某才等五人起诉维权。2022年6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乙砖厂返还潘某才等五人剩余砖款共计33800元,张某在乙砖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经潘某才等五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已执行到位21950元。
司法救助传温情
织金县检察院在调查核实中,发现潘某才等五人家庭均以务农为生,为解除与乙砖厂、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请求返还剩余砖款,诉讼历时三年之多,潘某才等五人家庭或因病、或因学、或因年长无劳动力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该院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后,依法对潘某才等五人进行司法救助,传递司法温情。
消费者为达到个人消费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与服务的,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尤其是农村弱势消费者群体应当给予更多法律、政策方面倾斜保护。织金县检察院综合运用诉讼监督、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职能,融合履职,止于至善,突出农村弱势消费者群体保护,切实维护了该群体合法权益,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中国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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