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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醒!“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3-03-0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我又没用这笔钱,我只是帮他担保,你找他啊干嘛找我?”这样的话语,是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经查会被询问的问题,面对诸如此类的情况,执行法官想对大家说,“担保有风险,签字要谨慎”

  案例

  在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2018年张某向杨某借钱,并找宋某和刘某做担保,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杨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张某及两位担保人,经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欠款,被告宋某与刘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联系到该人,因此法院依法处理担保人宋某与刘某名下财产,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在上述案例中,借条中并未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欠款在保证期内,因此宋某与刘某为一般担保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法律解析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通俗来讲,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法院会先在调查借款人名下所有财产确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下,才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偿还债务。而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不分前后的执行顺序。

  在案例中,经法院调查,借款人张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不能联系到此人,因此执行担保人宋某和刘某名下的财产。

  这时有些人就产生了疑惑,担保人偿还完债务之后,那借款人岂不是任何责任都不用承担了吗,请各位放心,担保人替债务人还款后,我国法律规定,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担保人可以以其担保责任的范围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担保人可以起诉债务人。所以担保人也可以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屏幕前的各位,看到这里要明白,担保不是一个随意的行为,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时,担保人需承担法律责任,不要为了一时所谓的“哥们义气”,或者轻易听信了“兄弟,你放心,有事肯定不用你还钱”这样的话语,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如果“好兄弟”名下没有任何能够执行的财产,为了保证债权人的权益,是一定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各位切记。

  (金圣彬)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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