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李顺莉)近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14起涉小微企业合同纠纷相关案件,以实际行动为企业纾困解难。
原告10余家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系当地建筑设备车辆所有人及材料供应商,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辩解因发包方某道路集团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因而拖欠众原告租赁费、材料费。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因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一直消极处理付款事项,得知其法人近期将离疆,于是原告前往发包方某道路集团公司讨要欠款,发包方某道路集团公司虽愿意给付欠付工程款,但担心与承包方某建筑工程公司间之间的合同约束,不愿直接向原告们即刻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通过涉企绿色通道快速接收案件后,经了解,该案虽然事实清楚,但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一直不予配合,原告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且处理时间较为紧迫,如进入诉讼程序必然徒增当事人诉累,将扩大双方之间的矛盾,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遂组织各方在周末进行诉前调解。
从早晨11点到晚上8点,承办法官常冰积极与原、被告沟通,充分了解案情,梳理双方争议焦点,找准症结所在。当获知发包方道路集团公司有积极的付款意向后,虽然一开始承包方建筑工程公司不予配合,但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承揽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等相关法律法规,又耐心地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方案。在法官与本院特邀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某道路集团公司同意先行支付原告租赁费、材料费140多万余元,当事人双方约定最终还款期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
为减少原被告双方旅途奔波,降低诉讼成本,高效处理涉企业纠纷,法官放弃休息时间强化调解工作,仅用一天时间,促使双方以调解的方式达成和解,并出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从调解着手进一步优化了本地区的法治环境。
群众利益无小事,细微之处见真情。坚守三年,有许许多多小微企业难以为继,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践行“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主动作为,强化、专业化调解力量,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缩短办案周期,不断提高司法效能,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推动乌鲁木齐县的经济发展添砖加瓦。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