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官!他欠钱不还!他有房子!他有车子!可以用他的房子车子抵给我还债吗?”
“可以的”
这就涉及到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那么什么是以物抵债呢?
以物抵债,又称以物抵偿,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付债权人抵偿债务。以物抵债程序与拍卖、变卖程序一样,是执行程序中的基本变价方式之一。
以物抵债具有强制性:强制以物抵债是指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强制以物抵债具有很强的强制性,不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只要申请人同意接受抵债物,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均可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裁定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那么是不是什么财产都可以以物抵债呢?
不是的,涉及以下财产不可用于以物抵债
(1) 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2)抵债财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财产价值的。
(3)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4)财产已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财产。
(6)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药卫生设施等。
(7)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8)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9)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10)其他无法变现的财产。
以物抵债对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来说,确是节省人力、物力,提高了执行效率、减少了执行积案,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也会活用以物抵债,最大程度保护好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作者:徐瑞颖 作者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局)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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