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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三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字体大小[ ]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3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和权益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委员关注养老问题,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将依法保护老年人权益作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精神,回应人民关切,最高法发布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八个案例精选自全国各地法院报送的典型案件,既涉及赡养、继承、居住权益保障等传统领域,又涉及养老产业、消费欺诈等前沿热点问题;既侧重考虑老年人特殊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也注重对养老相关产业的规范和引导。这些案例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一是着眼居家养老、财产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让老年人能够幸福安度晚年。

  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老人生活照顾、财产管理等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题。被指定的监护人能否尽心尽力、依法履职,由谁来履行监督职能,更是实践操作的堵点。在本次发布的赵甲、赵乙、赵丙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同时要求其定期公示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由近亲属共同监督,让失能老人得到最有利监护。近年来,子女以“为父母好”为由监管掌控父母财产的情况时有出现。经济上不自由,影响了老年人生活的便利程度及幸福感。在任某诉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老人任某将其剩余存款交由其子李某保管并安排供自己养老使用,后任某提出从该存款中支取3000元用于生活,遭到李某拒绝。法院判决李某返还任某相关款项。该判决依法保护了老年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明确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老年人使用个人财产。

  二是聚焦健康养老、消费欺诈等重点领域,净化老年人生活环境。

  平安健康是人生最大的财富,身康体健对老年人来说,更是头等大事。全面的医疗保障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重要支撑。目前,除我国社保体系承担的老年人医疗费用外,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医疗、健康等需求推出多种保险产品,为老年人健康养老提供了更多选择,特别是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更有特殊意义。但有的保险产品投保门槛较低,而老年人多存在一些基础病情况,容易产生纠纷隐患。在此次发布的李某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老年人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老年防癌险,后因确诊癌症向保险公司索赔,该保险公司以老人曾患慢性支气管炎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该案判决明确,保险公司承保时未询问相关情况,老年人对此不负有告知义务,不属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该判决有力维护了患重大疾病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有所安,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在该领域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起到提示作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越来越注重生活品质。老年群体消费正从“衣食住用行”等传统消费逐渐向服务型消费拓展。部分企业关注到养生养老服务的商机,以提供疗养服务、支付预订金获得会员资格和积分消费等名义吸引老年人签订养老合同,进行大额充值消费。在吴某诉某养老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养老公司收到吴某定金后无法提供相应服务。法院在认定养老服务机构根本违约的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恶意诱导老年人养老消费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净化养老产业,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新兴养老产业的发展。

  三是弘扬孝亲敬老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华民族素有安土重迁、落叶归根的传统。老年人对旧有居所往往怀有多重情愫和美好回忆,对自身社交、就医养老处所也有自己的现实考虑。在此次发布的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房屋为吕某父亲生前所在单位的保障性住房,吕某父母购买后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为处分便利登记在吕某名下。吕某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其母戴某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判决明确家庭成员在老年人居所选择上不能仅考虑自己便利以及自己对居住品质的理解,应尊重老年人的选择,不应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子女赡养、夫妻扶助,是老年人最常见的养老方式。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在孙丙诉袁某、孙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子女与配偶虽同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依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时,判决考虑了各继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并特别注意保护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并共同生活的被继承人老年配偶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益。现实生活中,有些老年人基于家庭现实情况考虑,选择在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诉求。在苏甲诉苏乙等赡养纠纷一案中,苏甲要求到养老机构生活。判决支持了老年人对养老方式的选择,同时,考量其实际需要、各子女经济条件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子女给付赡养费并看望、问候老人。体现了对老年人在养老方式上自主意愿的尊重和对于精神赡养的倡导,使老有所依得到更全面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让老年人老有所养、生活幸福、健康长寿是我们的共同愿望。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善待和帮助老年人,就是帮助未来的我们自己。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在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精神,聚焦老年人急难愁盼的现实问题,进一步完善保护老年人权益工作机制,加大审判执行力度,为全面保护老年人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好回应人民期待!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就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三批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4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一、近年来,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请问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加强保护老年人权益,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截至2022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8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9.8%。而随着传统家庭模式、生活方式的变迁,老年人在健康养老、财产处分、情感慰藉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如您所言,人口老龄化是我们今后较长一个时期要面临的基本国情。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提供司法保障。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

  为贯彻实施好民法典,202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清理后重新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和《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对涉及老年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顶层设计不断加强。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受家暴老年人可以由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大救济力度。

  二是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保障老年人便利参与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完善涉老年人婚姻家庭、侵权等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调解机制。采取形式多样的举措,保障老年人便利诉讼。依法准许书写起诉书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口头起诉,有效给予老年人诉讼服务指导和帮助。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通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绿色通道”,实现快速、便捷立案。开展网上立案、电子诉讼的同时,保留老年人易于接受的传统司法服务方式。逐步完善无障碍诉讼设施及服务,方便老年人参加诉讼。

  三是注重法、理、情融合,倡导柔性司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利用司法手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年发布两批共15件典型案例,涉及老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赡养、继承类纠纷是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传统领域,也是老年人关注的重点。人民法院针对老年人需求,加强对赡养尤其是精神赡养类案件的调解力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让“常回家看看”成为子女的自觉行动;在继承纠纷中,依法保护各类遗嘱形式,切实尊重老年人遗产自主处分权。法定继承中注重扶养、扶助事实,弘扬孝老敬亲、友善互助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近年来,不法分子瞄准与老年群体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保健养生领域,播放虚假视频,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也有很多代表、委员关注老年人在健康养生等方面的新需求。请问人民法院如何打击虚假宣传,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针对目前常见或高发的涉老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哪些风险提示?

  答:确如您所提,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老年人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开始更关注生活品质,对健康养老等方面的需求增多。近年来,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迎合老年人养生保健的强烈愿望,对产品功能进行夸大宣传,诱导老年人购买。此次发布的杨某某诉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该公司工作人员将仅具有物理退热功能的冷敷贴虚假宣传具有抗衰老、预防疾病功能,诱导老年人购买,法院在认定商家构成欺诈的基础上判决三倍赔偿,坚决打击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行为,维护老年消费群体合法权益。

  根据人民法院近年司法实践情况,并结合这些典型案例所反映的问题,我们也特别就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向广大老年人作出以下提示:

  一是老年人要增强反诈意识,谨慎处置财产,特别要警惕在养老服务领域中多发的诈骗类违法犯罪。

  一些不法分子常常以老年人关注的养生、养老服务和养老投资等名义,诱骗老年人。而一些老年人因为子女长期不在身边,有一定的情感需求,加之存在“数字鸿沟”之下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在不法分子勾勒的美好愿景面前更易上当。因此,对于不了解的投资领域和不熟悉的服务产业,建议广大老年人还应在与家人充分协商、经正常渠道清楚了解企业信用、人员资质及法律风险等相关资讯后再作出决定。

  二是老年人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注意抵御虚假宣传背后的消费风险。

  老年人对医药和保健品的需求较大。有些商家和个人以免费赠送小礼品等作为引诱,通过扫码、加好友、进入聊天群等方式获取老年人个人信息,创造机会接近独居老年人,通过培养情感或以利益、优惠来诱惑老年人进行不理智大额消费。近年来更是利用微商、直播等自媒体途径夸大虚假宣传食品、药品等各类产品的功效。对这样的消费陷阱和宣传攻势,老年朋友更应注意防范。不要轻易将自己和家人的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以免上当受骗。

  三是老年人要提高法律意识,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老年人在人身权利、婚姻自由、财产权利等受到侵害或威胁时,要注意保存证据,并及时与家人、朋友、当地居委会(村委会)、老年人保护组织等取得联系,寻求帮助。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三、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失智、失能老年人增多,相关监护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请问,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否有所体现?如何利用民法典新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答:确如您所言,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如何充分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保障失智、失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鉴于此,我们选取了一个对指定监护人创新监督模式的案例。这个案例中,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的老人有三名子女,均愿担任老人的监护人,同时认为其他子女在监护方面存在不利因素,担心不能尽责,争执不下。人民法院考虑最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判决指定其中一个子女担任监护人,同时,要求其每月定期向其他子女公示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真正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落地生根。该案中,以监护人履职报告和定期公示为内容的创新模式,让失能老人监护归于“老人本位、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有利于促进矛盾纾解和孝亲敬老家风建设,对监护人监督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引导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让失智、失能老年人感受到家庭的温暖、社会的友善,让他们活得更有尊严。同时,也为在家庭内部如何对监护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规则参考和行为指引。

  民法典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意定监护制度。这个制度对老年人尤其是担心随着年纪增长、身体机能衰退可能导致失能、失智的老年人非常贴心和友好。满足了老年人“我的监护我做主”的愿望,体现了对人的自由意志和人格尊严的充分尊重。老年人可以在身体尚康健、神志尚清晰时与自己最信任的人提前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受委托的可以是其亲属、朋友、同事,还可以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通过意定监护制度对自己失能、失智后的生活提前作出安排,解除老年人的后顾之忧。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考虑参照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确定意定监护人的同时,约定由其他人对该监护人进行监督,充分保障老年人得到全面照护。(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对老年人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杨某某诉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

  案例二:对失能老年人监护加强监督保障其得到最有利监护

  ——赵甲、赵乙、赵丙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案

  (关键词:监护监督、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案例三:投保老年人健康保险已履行告知义务应依法获赔

  ——李某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健康保险、告知义务范围)

  案例四:未按约定提供养老养生服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吴某诉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养老服务、养老产业)

  案例五:子女处分老年人购买并长期居住的房屋应尊重其意愿

  ——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关键词:权利滥用、安土重迁)

  案例六:分配遗产时应依法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权益

  ——孙丙诉袁某、孙乙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分配遗产、保护老年配偶)

  案例七: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选择的合理养老方式

  ——苏甲诉苏乙等赡养纠纷案

  (关键词:养老方式、精神赡养)

  案例八: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自主处分个人财产

  ——任某诉李某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保管、财产处分权)

案例一

对老年人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杨某某诉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

  一、基本案情

  杨某某经介绍加入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微信群,工作人员不断在其中宣传推广一款光量子芯片医用冷敷贴,称系经核准的国家一类医疗器械,能抗衰老、预防疾病等。并以赠送礼物等方式诱导其多次免费体验。杨某某后花费近3万元购买产品,使用后未觉见效。杨某某认为存在消费欺诈,起诉请求判令某健康科技公司退款并三倍赔偿。经查,该产品核准的产品适用范围仅为物理退热理疗等功能。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公司人员对医疗器械突出宣传未经国家核准的预期用途和性能,且与说明书适用范围严重不符,误导消费者,致使杨某某以明显畸高的价格购买仅具有冷敷退热功能的医用冷敷贴,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该公司退还杨某某全部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三、典型意义

  健康消费是老年人关注的重要领域。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重视,通过夸大产品的保健治疗功能诱导老年人进行消费。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通过微信群等媒介虚假宣传,形式更加隐蔽化,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本案判决明确了在微信群对医疗器械、药品等功效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老年消费者,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对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老年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案例二

对失能老年人监护加强监督保障其得到最有利监护

——赵甲、赵乙、赵丙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案

  关键词:监护监督、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一、基本案情

  老人严某某有赵甲、赵乙、赵丙三子女,老人自丈夫去世至患病住院前一直与赵甲共居生活。住院期间三子女均有看护,存折及证件由赵甲管理。老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三子女就老人监护事宜存在争议,起诉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均主张他人存在不利监护因素,自己最适于担任老人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赵甲与老人长期共同生活,为最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结合照顾现状、交通条件等情况,判决指定赵甲担任严某某监护人,令其每月向赵乙、赵丙公示上一月度严某某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老人生活照顾、财产管理等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题。被指定的监护人能否尽心尽力、依法履职,由谁来履行监督职能,更是实践操作的堵点。本案判决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以监护人履职报告和定期公示为内容的创新模式,让失能老人监护归于“老人本位、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不仅有利于促进矛盾纾解和孝亲敬老家风建设,也对监护人监督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

案例三

投保老年人健康保险已履行告知义务应依法获赔

——李某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健康保险、告知义务范围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支付宝老年防癌险电子保险单》,投保老年防癌险。保险单健康告知部分需要告知的疾病、体征或症状不包括慢性支气管炎。半年后李某经诊断为气管肿瘤癌变,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该保险公司以李某患慢性支气管炎投保时未告知而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为由拒赔。李某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付医疗费用。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单需要告知的部分并未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李某在投保时已合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无权解除该保险合同。李某被诊断为肿瘤癌变,依据癌症医疗保险条款,判决某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支付李某医疗费16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健康保险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重要保障。目前,针对老年人的保险投保门槛较低,而老年人因为年龄等原因,可能存在一些基础病情况,存在纠纷隐患。本案判决明确投保老年人健康保险时,已根据保险公司询问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询问之外的事项,不属于告知范围。判决有力维护了患重大疾病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有所安,同时,也提示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风险,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案例四

未按约定提供养老养生服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吴某诉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养老服务、养老产业

  一、基本案情

  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服务的酒店。2019年,吴某同该公司签订养生养老合同,约定吴某支付预订金后,即获得会员资格和相应积分,积分可以在该公司旗下任何酒店抵现使用。预付的订金如果没有额外消费,期满后还可退还。吴某支付21万元预订金后,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应服务且不退款。吴某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该公司返还预订金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养生养老合同合法有效,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吴某定金后无法提供相应服务,存在根本违约,吴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判决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吴某预订金,并支付利息。法院亦将该公司涉嫌养老诈骗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越来越注重生活品质。部分企业关注到养生养老服务的商机,以提供疗养服务、支付预订金获得会员资格和积分消费等名义吸引老年人签订养老合同,进行大额充值消费。司法既保护相关新兴产业的发展,引导其合法规范经营,又依法制裁其中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益,守护老年人生活安宁。本案在民事审判中依法认定养老服务机构根本违约的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遏制针对老年人养老消费领域的恶意诱导,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侵财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养老产业,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案例五

子女处分老年人购买并长期居住的房屋应尊重其意愿

——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关键词:权利滥用、安土重迁

  一、基本案情

  戴某(85岁)系吕某之母。案涉房屋系吕某父亲生前依单位保障家庭用房政策出资购买,戴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吕父去世后戴某同意房屋登记于吕某名下。在工作日期间,吕某夫妇为接送孙辈上下学与戴某共同居住。吕某为生活便利欲置换房屋,承诺保障戴某居住需求。戴某认为自己已在该处居住半生,邻里熟悉,就医便利,希望能在此终老。即使新居面积更大、条件更优,亦不愿搬离旧宅。因协商未果,吕某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起诉请求判令戴某不得妨害其置换房屋行为。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戴某虽放弃登记为所有权人,但对该房屋仍有正常居住的权益。吕某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戴某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吕某轻视戴某意愿而欲售房置换不当。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中华民族素有安土重迁、落叶归根的传统。本案判决没有机械按照物权变动规则支持登记权利人的主张,而是全面考虑房屋来源和现实情况,充分尊重耄耋老人对旧有居所数十载的多重情愫和美好回忆,及老人对自身社交、就医养老处所的现实考虑,明确家庭成员要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应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判决对于如何细化老年人居住权益保障,真正实现老有所居、老有所安,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例六

分配遗产时应依法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权益

——孙丙诉袁某、孙乙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分配遗产、保护老年配偶

  一、基本案情

  老人袁某与孙甲有婚生子孙乙、养女孙丙。二人有房产、存款若干。2005年孙甲患病不能自理,住院15年至去世均由袁某照顾护理。孙乙因犯罪长期服刑。孙丙大学毕业到外埠工作定居。老人住院期间仅探望几次。孙甲去世尚未安葬时,孙丙即起诉要求分配遗产。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孙甲未留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袁某、孙乙、孙丙。袁某年过七十,存款甚少,与孙丙关系无法缓和,孙乙七年后才能出狱,袁某面临老无所依的状况。判决孙甲遗产中的房产、银行存款、抚恤金等均归袁某所有,并分别给付孙乙、孙丙少部分折价款。

  三、典型意义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子女赡养、夫妻扶助,是老年人步入晚年后最常见的养老方式。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成年子女更是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与配偶虽同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依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而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二审考虑了各继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并特别注意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以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

案例七

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选择的合理养老方式

——苏甲诉苏乙等赡养纠纷案

  关键词:养老方式、精神赡养

  一、基本案情

  苏甲与代某夫妻育有苏乙等六名子女。代某去世多年,苏甲现已94岁高龄,无住房,视力残疾,平时出行不便,需要看护。在长子家中生活十年,家庭矛盾较深,其他子女均无照顾意愿。苏甲要求入住养老院,因每月需缴纳费用等与子女发生争议,苏甲起诉请求判令六子女支付赡养费,并每月探望一次。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苏甲将子女抚养长大。六子女依法应履行赡养义务,包括对老人精神慰藉。苏甲基于家庭现实情况,要求到养老机构生活,应当尊重其意愿。综合考量苏甲实际需要、各子女经济条件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六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苏甲赡养费500元。六子女对苏甲除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义务外,还应履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每人每月应当看望及电话问候苏甲一次。

  三、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有些老年人基于家庭现实情况考虑,选择在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对于养老方式多样化的诉求及其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此外,子女不仅应履行经济上供养的义务,还应重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本案判决体现了对老年人在养老方式等问题上自主意愿的尊重,和对于精神赡养的倡导,充分保障老有所依。

案例八

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自主处分个人财产

——任某诉李某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保管、财产处分权

  一、基本案情

  任某系李某之母。2022年2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任某将其存款存入李某账户,该款仅用于任某养老;任某生养死葬由李某负责。协议签订后,任某将13万元存款转入李某账户。李某从该存款中为任某支付医疗费800余元。后任某提出从该存款中支取3000元用于生活,被李某拒绝。任某遂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协议,并由李某立即返还剩余款项。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干涉,不得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任某将其剩余存款交由李某保管并安排供其养老使用,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李某不履行相应义务,干涉任某对个人财产的自主处分,损害了任某的权利,任某有权要求李某向其返还所保管的剩余款项。判决解除协议并判令李某返还任某剩余款项。

  三、典型意义

  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近年来,子女以“为父母好”为由监管掌控父母财产的情况时有出现。老年人经济上的不自由,影响了老年人生活的便利程度及幸福感。本案就老年人对自身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明确了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干涉老年人对个人财产处分的规则导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中国法院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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