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罗燃)“因为缺乏诚信意识和观念,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此诚恳悔过...”被执行人冯某某在看守所写下悔过书。
案情概述
2021年,郭某和何某受冯某某雇佣到西藏做漆工,后冯某某下欠二人劳务费2.4万余元,朱某为冯某某提供担保,经法院调解案款由冯某某、朱某分期向郭某和何某支付,因冯某某、朱某逾期未支付,后进入执行阶段。
再次“爽约”
江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冯某某和朱某进行传唤,冯某某到庭并承诺由其一人分期向两人支付,但冯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并在法院多次电话联系时称目前没有筹集到钱。
司法拘留
因被执行人冯某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承办法官决定对冯某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
还款悔过
拘留期间,家属代冯某某对郭某、何某足额支付了下欠的劳务费,冯某某意识到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认识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在江油市拘留所向执行人员出具悔过书,因其认错态度良好且有悔过的实际行动,法院决定对冯某某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三款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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