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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公民个人信息,敦化法院是认真的!

发布时间:2023-06-20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董祉圻)“喂,您好,请问您是XX吗?最近是否有买车的打算呢?我司推出特惠福利活动,购车享立减……”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到类似这样的电话,反手一个挂断的同时,也不禁会思考是谁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在大数据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是公民的名片,反映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轨迹活动,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有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他人个人信息,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同时也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而害人害己。近期,敦化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详情】

  被告人滕某某系敦化市某局工作人员,被市公安局借调。在2018年12月末至2019年4月期间,利用自己在公安局工作之便,盗用正式民警的账号密码登录系统,窃取公民车辆信息(包括车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现住址),并将这些信息通过微信出售给经营二手车的邱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4235元。案发后,被告人滕某某主动投案,到监察部门主动反映了违法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235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滕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滕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从重处罚;滕某某无前科劣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滕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

  个人信息的泄露已不只是涉及隐私的问题,它还可能被特定的犯罪分子利用,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影响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甚至可能影响到我们的财产安全甚至生命安全,对社会危害极大。本案中,被告人在借调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因此,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一定要谨慎,要增强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切莫因自己的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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