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郎桔)2023年8月25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因支付宝转账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成功督促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庭参加庭审。
在该起案件中,原告王某诉称系误转款,该过程其本人更为清楚,若仅有代理人出庭,对于部分关键事实可能难以实质性查清。而被告辩称自己遭遇“杀猪盘”网络骗局,不是案涉款项受益人,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开庭当日,双方当事人本人均亲自到庭,当庭签署并宣读《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书》。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接受法庭询问、对质等一系列法庭调查,法庭查清了本案书面证据和电子证据未能全面反映的相关事实及重要细节,为查明案件事实打下了坚实基础。
这一微创新,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以往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如简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可能会引发裁判是否公正、法官是否尽责的质疑。南溪区法院首创的《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将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从理论转化为现实,既有效回应了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又彰显人民法院对“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的主动担当。
法官后语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书中并没有提供样本,南溪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规定,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责令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庭,并明确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同时到庭后要求当事人签署和宣读如实陈述保证书、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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