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比斯别克·努尔兰)为提升辖区群众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安全驾驶观念,远离醉驾、危险驾驶罪等违法犯罪行为,近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诺尔曼·吐拉汗带领书记员走进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前进村村委会,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用最鲜活直观的案例,给村民们打了一剂“预防针”,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该案适用诉裁程序审理,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加某到庭参加诉讼。司法所、社区干部和居民群众共30人旁听了庭审。经查明,2023年6月17日23时08分许,加某醉酒后驾驶C牌小型轿车,由北向行驶至景区Y002线2公里500米停车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 属于涉嫌危险驾驶罪。
庭审现场,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做了深刻忏悔,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酒后绝不再碰车。该案件经过审理后当庭宣判,乌鲁木齐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加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诺尔曼·吐拉汗就地普法宣传并对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让群众提高了法律意识。
参加庭审的村民表示,通过现场观摩,亲身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与权威,这种普法方式拉近了法庭与群众的距离,让群众看得懂,听得懂。
闭门“说教”,不如以案“说法”,此次警示教育活动,让旁听群众零距离感受案件的审理过程,让巡回审判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法治教育直击心灵,用以案释法的方式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下一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案例指引,警示,教育作用,以案释法,普法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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