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高敏 梁娟)9月19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长武县工信局原中小企业科干部洪某贪污一案,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法院等单位百余人旁听庭审。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1月11日至2023年3月20日,被告人洪某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全民创业补助金21笔共计42000元。经单位劝说,陆续退回赃款15000元,在纪委监委调查期间,退回赃款27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洪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洪某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从重、从轻情节,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洪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被告人洪某的犯罪行为为大家敲响了警钟,严明了底线。旁听人员观摩庭审,更直观的了解被告人一步步跨“底线”、越“红线”的犯罪历程,真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违法违纪带来的惨痛教训。此次公开庭审,把警示教育搬到庭审现场,真正达到了“旁听一案,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长武法院将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持续深化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的教育作用,为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开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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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