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古丽努尔·如孜)近日新疆巴楚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城镇居民在农村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巴楚法院民事审判庭迅速将该线索向院党组反映。经调查发现,巴楚县巴楚镇部分城镇户口居民在巴楚县各乡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十六条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巴楚法院随即向巴楚县人民政府、相关责任单位和涉案乡镇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要求立即全面排查辖区土地承包存在的问题,通过责令整改、行政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依法履行保护耕地,监管职责,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普法宣传。
巴楚法院还与涉案乡镇召开整改工作座谈会,协调各方形成合力,部署开展“坚守耕地 保护红线”,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相关责任单位表示,将以落实司法建议整改为契机,加强耕地保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完善联动机制,多措并举,全面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同时,进一步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护地意识、监督意识,从源头上杜绝非农业户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为的发生。
“我院积极履行司法建议职责,推进落实在生态建设方面的法治保障作用,在保护耕地、环境治理等工作中与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以‘独管’促‘都管’形成协同联动、全面高效的管理保护工作格局,为巴楚县高质量发展做出一份贡献。”巴楚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张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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