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讯息 2012年11月1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某矿业公司长白县某高岭石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案件分配给执行员后,承办人当即通过电话了解案情,原来申请执行人宋某为被执行人吉林省某矿业公司长白县某高岭石矿工人,现已退休,工作期间,宋某因公受伤,共花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3.3万元,后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被执行人吉林省某矿业公司长白县某高岭石矿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宋某各项损失13.3万元。
日前,执行法官驱车前往位于马鹿沟镇吉林省某矿业公司长白县某高岭石矿区,找到经理杨某,认真细致地做起了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感动了这位经招商引资来长白投资的台湾老板。杨经理当即表示马上给付申请人宋某赔偿款13.3万元,但财务部门付款时发现申请执行人宋某工作期间,曾向单位借款1.4万元,并且单位账户上只有现金4万元,不足以全部清偿全部赔偿款,于是承办人一方面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宋某核实案情,一方面继续做协调工作。申请执行人宋某表示,的确曾在工作期间借过1.4万元,可以从赔偿款中扣除此项借款,并且允许延期给付。杨经理也表示6天之内,就是借钱也要把欠工人的钱付清,并且不能少给一分钱。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当即给付现金4万元,扣除借款1.4万元,于2012年11月7日付清了剩余赔偿款7.9万元,此外还特意多给付了护理费955元。
案件处理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宋某感慨地说:“没想到法院能为了我这种小老百姓忙前忙后的跑,6天就把钱给我全清偿回来了,还多要了955元,太感谢了!”
后来,执行法官进行了案件回访,当问起对法院执行工作是否满意时,台湾老板杨经理说:“没想到法院的同志态度这么好,这么细心和耐心,说的我开开心心的就把钱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了,呵呵,满意……”(讯息来源: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白春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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