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办字〔2013〕10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大力推进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村庄规划管理
(一)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强化村庄规划的调控引导作用,规范有序地建设农民住房、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农业生产设施。村庄规划要符合上位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者变更。未编制村庄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以及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审批。
(二)提高规划编制水平。按照城乡一体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面貌改造提升的要求,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规划编制单位要深入村庄进行调研,全面收集规划基础资料,掌握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真实需求,找准村庄发展需解决的问题及村民生活和村庄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开展规划编制,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在规划调研、编制、审批等各个环节,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向村民征询意见、公示规划成果,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全过程。各级规划部门要健全村庄规划成果专家审查制度,严格村庄规划审批程序,切实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
(三)保持乡村风貌和特色。村庄规划要依托村庄自然条件,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产生活需要,体现田园风光、地方特色和村庄特点。注重保护、挖掘和传承村庄的自然、历史、文化、景观等特色资源和优秀传统建筑文化,保护古树名木。各类房屋提倡采用坡屋顶,增强节能和美观效果,不适合做坡屋顶的,可通过对屋顶、墙身作细部处理达到提升村庄风貌的效果。
(四)强化村庄建设用地管理。村民住宅和村庄其他项目建设要符合已审批的村庄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认真执行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的政策,允许宅基地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内部流转,禁止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在村庄规划建设用地以外单独选址或占用耕地建房。对1户多宅、超标准占地等问题,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逐步清理和调整,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五)建立和完善乡村规划许可证制度。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县级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据有关规定由县级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翻建住宅,符合村庄规划,不影响四邻的,经村委会同意,向乡(镇)政府备案。
二、提高村庄建设水平
(一)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村民住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农业生产设施等各类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乡(镇)政府要会同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和施工监管。
(二)建设项目要进行科学设计。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都须在进行设计后方可组织施工。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村庄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建筑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均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村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房,可选用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市、县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和技术服务。未选用通用图集方案的住宅建设,要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村庄限额以上各类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工程,应按照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建设任务,其质量安全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村庄限额以下工程,应当向乡(镇)政府或其委托的村委会提出开工申请。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开工建设,并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单位资质(选用标准设计图)、施工队伍资质、开工条件审查、地基和主体结构施工抽查、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检查等。其中,农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主要是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进行检查。
(四)提升村庄建设品质。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提升村庄建设的质量和品质。要考虑区域特色、地方民俗、村庄特点,围绕农民住房“五改一增”(改顶、改水、改厕、改厨、改能、增绿)和“三新六有”(结构体现新设计、建设采用新材料、外观呈现新面貌和有安全卫生的饮水、有卫生型厕所、有干净整洁的厨房、有沼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有太阳能或其他淋浴设施、有节能取暖设施)等基本内容,建设既符合现代生活需要,又具有鲜明地方特色,既经济又安全、节能的农民住房。
(五)搞好村庄建设项目验收。村庄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分为规划验收和建设质量验收,可以同步进行。规划验收由县级规划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乡(镇)政府组织,主要查看工程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执行规划。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符合规划条件的证明。建设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或建设者个人组织,并到批准开工的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批准开工的部门重点对村镇建筑工程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内容、技术档案与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总体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竣工验收备案。村庄规划区内限额以下农民住宅的竣工验收,可以委托村委会进行备案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报送乡(镇)政府备案。
三、健全规划建设管理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省政府将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列入对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各市、县政府要把村镇规划建设工作列入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的考核内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县级负责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有相应机构、人员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要明确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接受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搞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新材料推广等技术服务小组,定期开展技术指导和巡回服务,及时解决村庄规划建设中的问题。特别是在农民住房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施工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同时要考虑方便群众,从农村实际出发,简便易行,及时公布办理各种手续的条件和程序,对建设方办理各种手续,争取即来即办,并下乡主动服务。要做好乡(镇)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
(四)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监管,建立覆盖城乡全域的规划建设管理体系。乡(镇)政府和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巡查制度,加强对村庄规划落实、项目建设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村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均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协助;其他建设工程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及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让农村居民了解本地规划内容和有关法规,引导农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要求,依法、科学建设美好家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2013年9月7日
中国公众新闻网摘编:方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