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王艳
长期以来,诚信缺失一直是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转型的突出问题,从最初的“三角债”到后来的“执行难”,无不反映了“诚信守约”基本社会风尚的缺失,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规范和健全的信用惩戒机制,大量失信行为不仅没有因此受到惩处,反而会经常因为能够逃避履行义务而得到好处。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于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自该制度实施以来,该院执行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认真开展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统计、上报工作,取得了较明显的威慑效果。
第一,认真学习《规定》内容,深刻把握内涵
该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发布后,立即组织所有执行人员对该《规定》进行了认真的学习,重点学习了规定中所指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名单、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包括的内容及应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情形等。
通过学习使所有执行人员充分认识到了上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的重要性及重大意义,同时熟练掌握《规定》中明确的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条件、程序及救济措施,为《规定》的实施做好各项准备,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能起到应有的良好效果。
第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该局通过设立宣传栏、设置宣传台等方式开展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集中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通过该项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让涉诉债务人知道失信被执行人的标准及纳入名单的后果,让社会管理机构、金融部门等协助义务人明确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中的协助义务。该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切实提高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和经济制裁力度,强化对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的执行,让被执行人切实感受到由于抗拒或逃避执行而受到的“人身、经济、信誉度”三位一体的损失,督促其他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建立健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重建社会诚信。
第三, 建立台账,专人实施动态管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界定,该局对辖区内符合上报条件的“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了认真的排查登记、建立了台账,确保不错报、不遗漏。
上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人民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并在征信机构的征信系统中记录。此举将会对被执行人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填报工作应高度重视。为使此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该局安排一名内勤专门动态管理失信被执行人台账,对符合新增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及时登记、建档;对符合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条件的被执行人及时上报、删除,使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长期有效运行。
该局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认真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确保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辖区内的有效实施,并取得了明显的威慑作用,避免了被执行人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缓解“执行难”。
中国法院新闻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