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反映投诉称:贵州六枝国土局副局长邓xx介绍并担保购买商品房,并隐瞒商品房已被抵押的事实,在其交付百万购房款后,让其不用立即备案,而房产商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郑xx在收到房款后就再也联系不上等问题。
为缓解社会、群众矛盾,架起政府和公众/民众/公民之间的和谐桥梁,本传媒于2014年9月11日特向贵州六盘水市国土局、六盘水市政法委去函告知网友反映的相关情况,本传媒已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告知函发出至今已近30日,截止目前,相关部门均未作出回应,网友反映的问题也未得到解决处理。
网友反映的原文如下:
贵州六枝国土局副局长邓xx介绍我买已被抵押的楼盘,叫我不用立即备案
我向房产商郑xx交付百万购房款后“钱房两空”
我叫卢飚,成都人。经六枝国土局副局长邓xx介绍,我与六枝正兴房产公司(法人代表郑xx)于2013年8月19日商定,我购买该公司位于六枝平寨镇南环路清水湾的商铺,并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壹佰伍拾肆万零肆佰零肆元整,约定2014年底交房。
在签订合同时我向郑xx提出要到房管局备案,郑说等交到壹佰万元后再说。当时在场的邓xx再三对我说,正兴公司和他打了多年交道,他是了解的,是可靠的,绝对不会有问题,要我放心。郑也一再说,邓局是我的上级领导,他对我最了解,你应相信他。出于对邓局长的信任我没有再坚持备案,与正兴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当日和8月26日分两次已向该公司共计支付壹佰万元整。
我于2013年8月19日支付购房款7万元的汇款单据和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据的收据。
我于2013年8月26日支付购房款93万元的汇款单据和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据的收据。
2013年8月26日以后,我的代理人沈梅多次向郑xx打电话,要求到房管局备案后再交余款,都被他以种种理由推脱。沈梅多次要求与其见面商谈就是不见面。我们给他打电话不计其数,他的电话要么不通或者是通了不接。我们也打电话问邓局长他都说不会有问题叫我们放心,直到今年三月上旬我在六枝的亲戚出门买菜时,在与邻居的闲谈中得知郑xx已外出躲债。得知情况后,我随即给邓局长联系,邓还是告诉我没有问题,并说他已和郑xx联系过,3月底郑回来就可合同备案,要不然退钱也行。
心急如焚的我赶到六枝经多方了解得知,正兴公司早在我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就将其所建清水湾楼盘的一层全部商铺(包括我购买的商铺)及地下车库全部抵押给了信合联社,在其与信合联社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明确规定抵押期间(2013年至2016年底)不能分割出售。在此之前正兴公司资金已出现严重问题,(今年四月以来六枝法院公布了多起小贷公司起诉正兴公司的借贷纠纷案)。后来我从经侦大队办案警官处也得知正兴公司早已资不抵债,资产最高估计只有9千多万而负债已达一个多亿。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正兴公司隐瞒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在没有合同履行能力(正兴公司在与我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后30日内将所售商铺备案到我名下已经早已违约过期,今年底正兴公司更不可能有数千万资金将其商铺在信合联社解除抵押,将商铺交付给我。)的情况下以欺骗手段,无视其与信合联社签订的抵押期间不能出售的合同约定和我签订了一份根本就无法履行的无效合同,骗取金额达百万之巨。从去年8月19日签订合同以来他们除了以谎言拖延合同备案以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我立即向正兴公司要求退还房款,该公司却以无钱为由拒绝退还。3月31日我向六枝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4月29日经侦大队通知立案。
我报案后,六枝特区公安局经审查符合立案标准,发出立案告知书。
4月29日我的亲戚去六枝公安局经侦大队领立案告知书时,办案警官问,卢飚为什么把邓xx牵扯在郑xx一案中?
六枝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于6 月11 日通知我撤案,说“郑xx没有犯罪事实”。经过他们的侦查和六枝检、法两院共同商议认为正兴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正兴公司在和我签订合同前就已将房屋抵押,但房屋还是正兴公司的,等2016年抵押期满后该公司有钱了可以解除抵押,将商铺卖给我。
六枝特区公安局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
撤案后我向六枝检察院申述,并向六枝政府信访办反应了情况都没有回复。正兴公司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采取隐瞒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骗取购房款,现不愿承担违约责任和退还购房款,主观故意、非法占有购房款的目的十分明显,并且骗取金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六枝公检法的解释是不能说服我的。
涉嫌焦点:
一、在签订合同前,邓局长说房屋单价是每平米18000元。而2013年8月19日上午,我和邓局长等人一起到了清水湾楼盘销售部,经理吴xx说每平米要21000元,我感到和来之前告诉的单价出入太大,我不能接受,邓局长说我再和他们老总联系一下。一会正兴公司来了一辆小车(车内坐了两个女人)把邓接走了,约半小时邓回来后说最后商定的单价是每平米18365元。
二、正兴公司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已将楼盘抵押,身为六枝国土局的邓副局长是真不知情?还是故意隐瞒实情与郑xx另有隐情?
三、邓xx十分清楚购房备案的重要性,如果一开始就到房管局备案,就不可能给郑xx一伙人以可乘之机。邓xx利用我对他的信任叫我不用立即备案,其目的何在?如今的邓局长为何推脱说他真的不知情?
四、在签合同前的2013年8月17日我看了六枝的两个正在出售的楼盘,七冶新城和鸿铭大廈,我给邓说了我看房的情况,他回答我,七冶新城土地出让金没有给完,怕以后有问题,鸿铭大厦的商铺只租不卖,只有正兴公司的商铺最为妥当。邓xx与郑xx是否早有预谋?
五.邓局长为何从去年8月19日签订合同到今年3月中旬的7个多月时间里一直告诉我和我的代理人沈梅让我们放心房子不会有问题,利用我们对他的信任尽力替开发商遮掩,以至于郑xx利用这段时间将所有的资产抵押殆尽?邓xx这样做是何用意?
我所交的壹佰万元购房款,是我全家两代人所有的积蓄,是我全家的救命钱。我的父母亲均是癌症病患者,已是75岁以上的老人。得知购房款被骗后,我母亲已老病复发,现已卧床不起。现在我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绝望之余,整个买房的过程在我脑海中如放电影一一闪现:邓xx推荐、邓xx保证、邓xx推脱...没有他的介绍我不会在六枝买房,没有他的推荐我根本不知道正兴公司,没有他的保证我一定会坚持立即备案,也绝不会“钱房两空”...。
为什么,到底是为什么?难道邓xx与开发商之间有....
5月7日邓xx老婆到六枝我姑xxx家去大闹,说我不应告邓xx。当天还打电话骂我。
今年8月25日我在六枝的姑姑找郑xx理论,经理吴xx对我姑姑说:“卢飚呢?他怎么不来呢?叫他继续吿嘛!”他们真的是很理直气壮。
我强烈要求:
1、追究正兴公司在楼盘被抵押的情况下利用我对国土局副局长的信任诈骗我巨额资金的法律责任,追回购房款并赔偿我因其诈骗行为给我造成的其它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
2、强烈请求六枝特区公、检、法立案调查我所举报的事实。请六枝纪委调查国土局邓xx是否与郑xx是联合诈骗。
附: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付款凭证复印件;4.我父母的“疾病诊断证明” 复印件;5.内容真实性的声明;6.正兴公司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交通路66号,电话:座机0858-53xxxxx,手机1398xxxxxxx;7.邓xx手机1365xxxxxxx
内容真实情况声明:以上我向贵网反映的贵州省六枝特区国土局副局长邓xx介绍我与正兴公司签订购买商品房合同遭遇诈骗一事,所述的人和事完全真实,若有不实我卢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特请贵网发布此稿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特此感谢!
合同及汇款票据如下:
我与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4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5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9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0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26页。
我母亲得知购房款被骗后老病复发。
我母亲得知购房款被骗后老病复发。
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已作抵押但仍然隐瞒实情销售,前排是还未完工的商铺,后排是住宅。
正兴公司隐瞒抵押实情销售商铺,六枝国土局副局长邓xx作担保,我被骗购买了上图中前排左边第一间商铺。
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中心。
我当初就是在这里签定的购房合同。
反映投诉举报人: 卢飚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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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基本资料: |
投诉人姓名: |
卢飚 |
身份证: |
51010319xxxxxxxxxx |
手机: |
1332xxxxxxx |
固定电话: |
028 87xxxxxx |
QQ号码: |
1013012906 |
单位名称: |
成都东门xxxxx号 |
地址: |
成都东门xxxx号 |
邮箱: |
|
投诉IP: |
1xx.xxx.xxx.xx |
投诉时间: |
2014-08-27 19:17:17 |
被投诉人基本资料: |
被投诉人姓名: |
邓xx、郑xx |
电话/手机: |
邓xx手机;13658xxxxxx 郑xx 手机:13985xxxxxx |
地址: |
六枝国土局 六枝正兴房产开发公司 |
被投诉单位: |
六枝国土局 六枝正兴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欧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