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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首例酒驾案入刑宣判

发布时间:2014-11-07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李必桥)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更好的推进依法治国方略。11月7日,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两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一件是布某某,在2014年07月17日9点左右(新疆时间),驾驶新QP6285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同事到县牧林场办完事后,两人喝了一瓶白酒, 11点左右送同事回家后,借着酒劲又开车到奇石广场,将路灯撞坏。造成损失30000元事实。经公安机关血液检测,布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0mg /100ml。属醉酒驾驶。

  另一件是迪某某,在2014年07月23日凌晨03时左右(新疆时间),饮酒后借着酒劲无证驾驶新P17976号小型私家车外出兜风,与新Q33289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损失780元的事实。后被公安机关血液检测,迪某某的酒精含量为249.6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二起案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也供认不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

  判处被告人布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迪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这两起案件是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自成立以来,首次对酒后驾车处以刑事处罚的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目的,就是教育广大的司机朋友,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千万吸取教训。既是对他人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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